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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导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称道路货运企业)的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合理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对道路货运企业的资产规模、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的综合评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经营资质等级条件第五条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五级。个体货
2、运经营业户不评定经营资质等级。个体货运经营业户是指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货运经营资产属个人或家庭所有,雇工在七人及以下的个人或家庭。第六条一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符合国家大型企业资产规模要求,企业净资产5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3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o(-)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7OoO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350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4O%(专用货车是指集装箱运输车辆、各种固定罐式车辆、厢式车辆等,下同);车辆新度系数O.6O;至少自有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一个一级货
3、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装卸机械和配套设施。(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9年以上。(四)企业的经理具有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或从事经济管理工作1O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占6O%以上;安全行车3O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数的4O%。(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工S09002质量认证。(六)企业自有全国经营网络;在省内外设有分支机构,其中省外分支
4、机构不少于5个。(七)年度总营业收入5亿元,其中货运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第七条二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14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70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35%;车辆新度系数0∙55;有两个以上二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两个二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装卸机械和配套设施。(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
5、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6年以上。(四)企业的经理具有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或从事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55%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数的40%o(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工S09002质量认证。(六)企业有省内经营网络;在省内外设有分支机构,其中省外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七)年度总营业收入1亿元,其中货运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第八条三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6、(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65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26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30%;车辆新度系数0∙50;有两个三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两个三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3年以o(四)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50%以上;安全行车3。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人数的35%0(
7、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省内的货运分支机构;在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的5年时间内通过工SO9002质量认证。(六)年度总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营业收入1200万元以上。第九条四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一)企业净资产4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24。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o(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3OO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载质量不少于9O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20%;车辆新度系数O∙45;有一个四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一个四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有一个长
8、期合同关系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四)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40%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人数的35%0(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六)年度总营业收入4OO万元以上,其中货运营业收入24。万元以上。第十条五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凡未达到四级企业条件的道路货运企业,且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
9、应的管理制度。第三章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评审程序第十一条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的,应到本企业注册地的运政机构领取、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二)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应提供以下资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载货汽车明细表;4、企业的净资产和货运净资产证明;5、货运站(场)和仓储设施证明;6、工S09002质量认证证书(一级、二级企业);7、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的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统计表;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考核统计资料;8、企业经理和企业经营、财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
10、人的履历和任职文件;9、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情况名单;10、驾驶员的驾驶资历和从业资格情况;1Is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12、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第十二条评审程序(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小组。其职责是:对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审核申请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按照评审权限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二)评审权限1、一、二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初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评审和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2、三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等级建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11、;3、四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地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等级建议,由地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4、五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县级运政机构负责审核,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评审权限作出对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决定后,应在同级媒体上公示,3O日后无异议的由评定机关行文予以公告。第十三条道路货运企业评定经营资质等级后,由运政机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上注明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第十四条已评定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货运企业,成建制分立或合并后组建的道路货运企业,应按本章的有关要求重新评定其经营资质等级。第十五条由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投
12、资参股新设立的货运企业,其经营资质等级可根据投资参股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综合评定。具备同一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额之和达到总投资额51%以上的,新设立的合资货运企业可从投资参股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第十六条由不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或独资新设立的道路货运企业,申请开业时,其经营资质条件已达到或超过四级道路货运企业条件要求的,可直接申请四级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第四章道路货运经营业务分工第十七条一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可从事物流、特种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快件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可在全国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并
13、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八条二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可从事物流、集装箱运输、快件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经审批可从事特种货物运输;可在全国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九条三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可从事集装箱运输、零担货物运输;经审批可从事与物流相关的服务、限定种类的特种货物运输、快件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可在注册地省辖区域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经审批同意可设立省外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条四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可从事集装箱运输;经审批
14、可从事零担货物运输、限定种类的特种货物运输和与其业务相关的货运服务;经审批同意可在注册地省辖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五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和与其业务相关的货运服务;经审批可从事限定种类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二十二条个体货运经营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第五章质量信誉考核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质量信誉年度考核。质量信誉年度考核应结合企业年度审验一并进行。第二十四条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合格:1、无特大行车责任事故。2、行车事故频率不高于2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不高于O.4人/百
15、万车公里,事故伤人率不高于1.6人/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不高于2万元/百万车公里。3、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次性行政处罚金额为2万元及以上的)。4、无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件(在地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曝光或由当事人投诉、举报并经查属实且情节十分恶劣的服务质量问题);货运质量事故频率不高于1次/百万吨公里;货运质量事故赔偿率不高于0.7%。5、符合所核定等级经营资质条件。(二)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凡不符合本条(一)要求之一的,视为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第二十五条质量信誉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道路货运企业应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实向负责组织考核的运政机构报送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16、年报表、安全生产和质量情况以及经营、财务、安全、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二)负责组织考核的运政机构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如实填写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式样另定),并对道路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对不合格的应下达书面整改意见通知。(三)一、二级道路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进行并作出考核结论,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考核结论报交通部备案。(四)三、四、五级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按照企业经营资质评审权限,分别由省级、地级和县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考核,并应将考核结论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五)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发现考核结论不实时,可责成同级运政槌勾重新进行考核。第六章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第二十六条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是指对道路货运企业进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后,结论为不合格时,应对其经营资质等级进行相应调整。第二十七条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