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是否有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是否有效.docx(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是否有效在国际贸易中,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日益受到合同当事人的青睐。然而,山于我国现行仲裁立法还有待完善,仲裁实践中出现了以卜.于法无据的难题。例:甲为国内的买方,乙是国外一个清偿能力较弱的空壳公司,甲乙签订了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介同中约定以中国的某仲裁机构进行伸裁的有效的仲裁条款,知名公司内做乙的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戊与乙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三个担保合同都未约定仲裁,也没有援引或拒绝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甲到期不支付货款,乙能否对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这屈于仲裁协议对担保人效力的问题,这里的担保人指: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为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担保人。目前
2、国内的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有很大争议。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一方理由如F:在仲裁法领域,仲裁协议是基础,当事人自愿是原则.担保人并没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强行拉入则违背r担保人的意思自治。检权人申请或仲裁庭主动追加担保人进入仲裁程序,导致仲裁诉讼化,具有了非契约和强制性,也就违背了仲裁的本质。将担保人强行拉入仲裁承担担保贵任,对担保人是不公平的,担保人丧失了选择正以解决方式的自由,对已开始的仲裁也丧失j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自由,(4)目前多数国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时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有规定,在上例中债权人请求仲裁庭追加担保
3、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担保人同意与债权人另签订仲裁协议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赞成方的观点有: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该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即当合同内容发生异议需要解糅时,应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确立一个合理的标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担保人虽然表面上没有与债权人订立仲裁协议,但就此对其排除适用,则仲裁庭只能裁定伎务人承担贡任,而不能越权让保证人来承担,也不能对担保财产折价、变价(权力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这样的仲裁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订比担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程序不可分原理,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担保人的,列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地不可分。该原理同样
4、有理由适用于-仲裁,如果对担保合同的争议另行起诉的话,将担保人而主合同承担的实体义务分离出来,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并且可能出现矛盾裁决.在价值衡磕上,程序不可分应优于担保人的程序选择权。第者认为,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的约束力是有条件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国内立法上考被,g仲裁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m会仲裁规则对该问题都没有规定.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J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糅(征求意见稿)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或皆仲裁委员会受理主合同纠纷,当事人同时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由会可以一并审理“主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
5、有不同的仲裁委仍公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主张权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一并仲裁。”第15条规定“与仲裁事项不可分的应予仲裁时一并审查处理的事项,视为仲裁事项。与仲裁事项有密切联系,且另行诉讼会给法院管辖与审理以及当事人诉讼造成严重不方便的,仲裁机关可以一并仲裁.”而在20xx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后干问题的解择B中又删除r以上条款,再次对该问题不予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大力支持仲裁是大趋势,但是司法解群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是谋慎的,目前仍未明确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
6、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很行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贡任。因此,一般保证人可基于先诉抗辩权排除仲裁管辖。对连带保证人、僮务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质押人是否有约束力要看担保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仲裁条款的存在“提供担保时,担保人理应对主合同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给与应有的注意,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仲裁条款的存在时就推定其知道。若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担保合同之后签订的,或者担保合同明确反时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另有约定的,该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齐担保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者担保合同表明未约定的事项依照主合同规定,那么对担保人是有约束力的。从以上分析可得,
7、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务必注意主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争端解决方式:是否约定仲裁或约定管牯法院,若约定仲裁则应关注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等。若接受土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要明示同意,该重复的要克复;若不接受,要明示拒绝或者另行约定担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但是,如果另行约定了与主合同不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势必造成仲裁实务的笈杂,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建议如果同意仲裁.选择与主合同相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员。目前国内立法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规定虽有从宽的趋势但仍然是比较严苛的,在实务中由于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表述不准确、约定了多家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过于宽泛等导致和裁协议无效的问题频繁出现,建议签订仲裁协议时自i旬专业人员,以实现签订仲裁协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