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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说明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单位公用经费支出行为,加强公用经费支出管理,保障单位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有关财务和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单位经费指维持单位正常工作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包括:工资、津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物业管理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邮电费、培训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手续费、水电费、设备购置费、维修维护费、专用材料费和其他费用
2、。第三条单位公用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定额公用经费按在职在编职工人数计算,每人每年包干经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动态调整。包干经费由单位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统筹使用,不得转发个人,结余部分不结转下年。杜绝挤占、挪用专用经费。不纳入定额经费管理的公用经费支出,应本着工作需要、经费许可、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要求,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报销审批的程序进行管理。第四条各业务科室所有经费开支均要按照当年下达的预算方案,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节约使用,不得奢侈浪费。第五条办公室负责公用经费支出的使用与监督
3、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单位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和办法等。各业务科室是规范经济业务支出管理的责任主体,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经费支出业务经办人是经济业务事项支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支出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科对经济业务支出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等负监督审核责任。第六条公用经费的使用实行事先申请报告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部门预算指标额内,将拟办事项的事由、形式、用款额度等形成申请报告,根据金额大小、业务类型及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业务科室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大额资金还需经领导班子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七条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规定,属于公务卡结
4、算目录内的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第二章经费开支项目及执行标准第八条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及出国(境)费相关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第九条单位应明确相关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审批权限,规范支出手续,杜绝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对经费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实行重点管理和跟踪控制,提倡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第十条办公用品购置管理。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专人保管,登记发放。若需专业特殊办公用品,须提申报购置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第十一条电话费管理。电话费实行协议约定支付方式,职工的移动电话费执行党政机关标准。全体职工应自觉控制电话的
5、通话时间,职工个人不得因私使用办公电话,非本单位职工一律不得使用办公电话。第十二条零星购置、维修维护及大额外支出管理。书刊、报纸征订、固定资产的购置等,统一由办公室办理;批量办公用品及大宗设备、办公用具的采购、维修维护等,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政府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实行集中采购。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十三条要求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办理资金支付的过程中应当对业务事项是否符合工作计划和预算指标进行审核审批,并明确相应的审批责任。具体审批权限如下:金额范围审批流程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预算内支出事项由业务经办人发起、业务科长审核、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审核、财务
6、科长复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预算外支出事项提报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由业务经办人申请、业务科长审核、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审核、财务科长复核、财务分管领导核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四章财务支出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财务支出业务管理,细化管理办法,规范管理程序,定期做好内部稽查,防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支出业务行为,除按本办法规定整改外,要分清责任界限,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加强财务报销凭证的监管工作,对财务支出票据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加强对支出业务的分析控制。定期分析支出情况,包括分析业务部门的支出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以及单位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三公经费的明细情况等,通过编制支出业务分析报告为单位领导的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第十七条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充分利用微信、网络等多种平台发挥举报监督作用;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督办查处和公告制度;认真执行信访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