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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讲义)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48条,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与现行指引相比,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同时,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
2、的相关措施。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新会计准则也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银保监会
3、、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第二部分:办法的权威解答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们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并在进一步调研与测算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科学合理建议。办法对不良资产认定标准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在充分考虑不同条款影响和不同类型机构差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商业银行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情况,
4、实现信用风险有效防控。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二、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
5、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新会计准则也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制定T办法。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三、对金
6、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应遵循什么原则?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此外,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的风险状况。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办法共六章48条,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除总则和附则外,
7、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
8、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五、如何理解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根据现行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借鉴上述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
9、务已经超过2096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六、风险分类如何考虑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的影响?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从逾期天数看,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纳入不良。办
10、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从信用减值看,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七、办法对重组资产的规定有哪些变化?现行指引未充分明确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且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借鉴国际经验,办法进
11、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一是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二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三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四是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八、办法的实施安排是什么?办
12、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的时间做好办法实施准备。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
13、渡期内重新分类,实现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Q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
14、求开展风险分类。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三)审慎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四)独立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第二章风险分类第六条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
15、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三)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金融资产估值向下调整。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的,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债权的风险分类。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超过10%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增信方式除外。第八条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