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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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工会财务管理,统一规范工会财务行为,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更好地服务工会工作和广大教职工会员,推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八项规定精神以及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工会和隶属于校工会管理的各分工会。第三条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须遵守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依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

2、总工会的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S)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管理。负责结合本年度工作计划,规范合理编制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专项经费或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改变用途。(四

3、)服务教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要突出重点,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教职工的能力。(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和自治区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教职工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工会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教职工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第四条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

4、入。会费收入是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学校按全部在岗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2%(税前列支)依法向校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S)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学校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各项经费补助。(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教育培训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事业收入和投资收益等。第五条校工会要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一)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

5、的会费;加强与学校党政部门沟通,依法足额落实校工会按照自治区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二)依法获取的各项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不得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三)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的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不得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第六条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第七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八条教职工活动支出。校工会用于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校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

6、利支出,包括:(一)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举办教职工专题教育培训I、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设备器材、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基层工会组织的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教工合唱团、各文体俱乐部(协会)维持费;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聘请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人员劳务支出;文体

7、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可按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内予以适当奖励,奖励标准视校工会文体活动经费预算情况确定,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递减;不设置奖项的集体活动,为吸引全员参与,增强教职工对工会组织的归属感,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纪念品;元旦、春节期间可开展一次节日联欢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纪念品。全年文体活动奖励及纪念品发放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自治区总工会实施办法规定的全部教职工人均800元。校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加人员购买人均不超过300元的服装,购置同一项目服装两年内不

8、得重复。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需要统一着装的,可为参赛人员购买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服装,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的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可安排工作餐或给予伙食补助,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50元,每天不超过100元;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活动统一安排工作餐的不得再发放伙食补助费。校工会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的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外聘主持人、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的教练员、裁判员

9、、评委等人员,在工作日期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节假日期间活动可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发放。分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为会员购买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票及当地公园年票;可组织会员在广西境内春、秋游并做到当日往返。组织春、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餐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已安排工作餐的不得再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不可开支景区门票、导游费、住宿费和其他补贴费用。为支持各分工会开展春秋游活动,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实施办法弥补会费不足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三倍的规定,校工会按工会会员人数人均100元弥补分工会会费,用于春、秋游活动。

10、(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四)其他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教职工集体福利和组织开展教职工疗休养等其他活动支出。1 .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校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结婚生育、退休离岗及生病住院、去世慰问等支出。(1)逢年过节慰问。校工会在学校当年留成经费范围内,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群众

11、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采取实物发放或提货单等便捷方式实施,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实施办法的规定: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和经自治区以上部门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壮族“三月三”、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位会员发放慰问品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学校每年逢年过节慰问,由校工会根据工会经费预算情况提出方案,报学校审定后执行。(2)会员生日慰问。在会员生日当月,校工会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生日蛋糕慰问券。(3)会员结婚生育慰问。工会会员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凭结婚证校工会给予会员不超过500元的慰问

12、品或慰问金。工会会员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生育子女时,校工会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4)会员退休离岗慰问。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时,校工会一次性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5)会员生病住院、去世或直系亲属去世慰问。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时,分工会组织前往医院探视慰问时,校工会可给予报销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年度内如有第二次生病住院的情况,校工会可再次给予报销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因患大病、重病、严重意外人身伤害住院时,校工会可给予报销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口口口。工会会员去世时,校工会给予家属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

13、去世时,校工会给予会员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2 .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活动支出。校工会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办法另行拟定。第九条维权支出。校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范围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其中,困难教职工帮扶费方面,教职工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根据困难情况,可申报不超过1000元/年的慰问金。第十条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一)培训费。用于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

14、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管理办法为准。(二)会议费。用于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女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人才创新工作室、教师创新工作室、巾帼文明岗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教工活动中心等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专题调研、女教职工工作、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校工会组织开展青年教师教学竞赛、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多媒体教学设计比赛、青年管理干部岗

15、位技能竞赛等技能竞赛活动可奖励前三名获胜者,第一名奖金不超过IoOO元、第二名奖金不超过800元、第三名奖金不超过500元。对分工会组织开展选拔赛的,可申报奖励前三名获胜者,第一名奖金不超过500元、第二名奖金不超过300元、第三名奖金不超过200元。(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工作研讨、学习交流和课题研究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特色活动创建、评选、奖励支出。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实施办法的规定,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优秀工会干部评选表彰的范围应控制在参评人数的2

16、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工会积极分子评选表彰的范围应控制在参评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用于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构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为准。第十二条其他支出。指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捐赠、赞助等。第十三条校工会专项业务支出范围及标准校工会专项业务支出来源为校级行政补助,由校工会按年度以专项经费形式向学校进行预算编报,由学校按预算分配方案统一划拨。包括:(一)教代会会议费。用于学校教代会、教代会执委会、教代会专委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制度为准。(二)培训费。用于校工会开展教代会代表、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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