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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保障“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第三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相互尊重、团结友爱、热爱集体,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第四条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作用,促进学生公寓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1 .学生寝室设室长,配合公寓中心共同抓好学生公寓的安全、卫生、纪律管理和服务工作。学生寝室室长具体负责学生寝室的
2、安全、卫生和寝室成员的日常行为管理工作,督促做好寝室内务,协调各成员之间的关系,组织同学参与公寓中心举办的公寓文化建设等各类活动。2 .在学生公寓中心指导下设立学生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其纽带和桥梁作用,积极参与学生公寓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需求,维护学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3 .学生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成员、寝室室长纳入学生干部序列管理,并享有学生干部同等待遇。第二章日常住宿管理第五条学生住宿由公寓中心统一计划调配,学院作具体安排。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学校对学生宿舍的统一布局、安排和调整。入住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楼、室、床位入住。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寝室,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
3、续,未经学院学办和公寓中心批准,学生不得擅自调整房间和床位。第六条学生寝室内严禁留宿非寝室成员。第七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回学生公寓住宿,须向学院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并将请假手续交到住宿楼栋。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或虽办理了请假手续但未将请假手续交至住宿楼栋,又未在学生公寓住宿的,按未归报所在学院处理。学生违反规定不在学生公寓住宿,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及相关责任,均由学生自行负责。第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并按时起床、就寝。公寓中心按作息时间按时开关公寓大门。关门后,学生必须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出楼栋,严禁学生攀越进出学生公寓。第九条凡我校在籍在册的学生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公寓住宿,因特殊原
4、因需长期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学校实行校外住宿审批制度。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填写大学学生在外住宿申请表(附件1)并签订学生在公寓外住宿协议书(附件2)O凡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处理,按照学生在公寓外住宿协议书执行。学生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又未在学生公寓住宿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处理。学生违反规定不在学生公寓住宿所发生的一切问题,责任自负。第十条严禁住宿学生晚归、未归。学生晚归、未归情况检查由各学院负责,学生公寓服务中心配合实施抽查。学生晚归、未归抽查情况由公寓中心每日录入学工系统,学院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擅自离校、未归、晚归发生的问题,由学生负责。第三章费用
5、管理第十一条入住学生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住宿费。每年报到、注册前缴纳住宿费,未经学校批准欠交住宿费的,学校将采取相应措施督促补交,拒不交费的取消住宿资格。第十二条在外住宿的学生按学年实际在学生公寓住宿时间缴纳住宿费,按照学校住宿收费标准收取。第十三条学生寝室用水用电实行定额供应,超额水电费由学生自理,定额标准和超额收费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住宿学生水电使用免费标准:每生每月基本生活用水3吨;每生每月基本照明用电5度(研究生每人每月8度电)。超额水电费由学生自理。第四章安全文明管理第十四条禁止学生在学生公寓从事饮酒、赌博、吸毒、打架斗殴等影响和危害学生公寓安全的行为;禁止进行封建迷信等活动和活
6、动;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经商、非法传销及推销;在宿舍使用音响、电脑等应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严禁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理赔责任。第十五条安全用电。正确使用台灯、电脑、充电器、电扇等低功率、安全的电器,宿舍内严禁使用和存放电炉、热得快、电热器、电热毯、电饭锅、电磁灶、电熨斗等高功率及炊事电器。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私装电表;严禁盗用公用电源。第十六条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故意损坏、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个人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第十
7、七条为了确保公寓在各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的住宿学生安全,住宿学生要服从安排和指令,做到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迅速有序疏散。自觉维护学生公寓应急疏散通道畅通,进入学生公寓内的车辆服从公寓中心管理。按要求参加学校定期举行的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演练。第十八条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的问题,由学生负责,并按学校规定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事人负责,并酌情理赔损失、追究违纪、违法责任。第五章住宿行为管理第十九条保持寝室内清洁,寝室内的卫生由学生自行打扫。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寝室卫生进行检查,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卫生检查工作。学生公寓内禁止饲养和带入宠物。第二十条学生应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拆
8、卸、损坏、污染公寓物品和公共设施。公寓设施设备及家具属自然损耗(损坏)的,由学生公寓中心更换或维修。因使用不当损坏或丢失设施设备和家具的,照价理赔;故意损坏,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宿舍的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学生寝室发生公用设备、设施损坏,由楼栋负责人或部门主管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理赔;责任不清的,由寝室学生共同承担。第六章违纪处理和奖励第二十一条学生寝室内发生违纪行为,住宿同学和公寓管理人员要及时制止、报告。由公寓中心将违纪情况通报给学院,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公寓中心反馈。学生违纪行为涉及理赔的
9、,由公寓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并将结果向学院反馈。第二十二条学生公寓楼栋和寝室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学生个人在维护宿舍安全、纪律、卫生和宿舍管理中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1 .学期被评为卫生寝室,予以奖励,寝室成员按相关规定加分。2 .在制止学生公寓发生的打架斗殴、盗窃、赌博、损坏公物、违章用电等严重违纪行为中表现突出者。3 .及时报告、处置在学生公寓存在或发生的安全问题表现突出者。4 .举报或提供学生公寓发生的违纪问题和突发事件信息,查实无误,维护学生利益成效显著者。5 .学生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成员、学生寝室室长工作突出者。6 .有其它重大特殊贡献者,由学校表彰奖励。第七章特殊住宿情况管理
10、第二十三条休学、退学、转学和毕业的学生,在学校通知下达三至五日内离校,不得再留住学生公寓。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离校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公寓服务中心另行安排临时住宿,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对不按规定时间离校强行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报相关学院,由学院配合保卫处处理。第二十四条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的学生住宿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留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学院和相关部门负责假期留校学生的管理。1 .寒暑假需留校住宿的学生,由本人向学院申请并办理留校住宿手续,服从公寓中心的统一安排。为确保假期留校学生人身安全,留校学生必须集中住宿。未办理手续者不得在学生公寓住宿。2 .学生离开学生公寓时必须在门卫处登记。3 .学生离校时要保管好个人物品,不易携带的计算机等大件贵重物品要寄存到楼栋指定位置以免丢失或被盗。4 .学生自觉遵守假期学生公寓作息时间。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后勤学生公寓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暂行规定(*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