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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长工作制度一、总则第条为实行院长负责制,确定院长的责任和权限,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院长依据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对本单位行政、业务、后勤工作统一管理;使决策、运行、社会效益保持一致性;有对人事、财务、设备、信息、技术的运筹指挥权,对医院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第三条院长在组织医院工作活动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卫生行政机关的决定。第四条院长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正确处理国家、医院、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第五条院长在医院管理过程中,必须以社会效益为第一准则,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加合理收入,节约开支,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必须接受审计、财
2、政、物价等部门和国家银行监督。第六条院长要在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七条对院长的任免、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决定。二、院长的职责和权限第八条院长根据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和社会需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提出医院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发展方向,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组织实施。第九条院长应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认真贯彻实施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给医院的各项任务。第十条院长应当创造临床科室业务发展的有利条件,使医院发展成为具有专科优势的综合性医院。院长
3、应注意医疗卫生信息,不断开展新的诊疗技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医院的整体功能。第十一条院长应通过严格的医院管理,坚持贯彻急诊、首诊负责制度,保证以医疗为中心,防止医疗事故发生。第十二条院长应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医院的现代化管理,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医院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第十三条院长应不断改善医院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和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第卜四条院长应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教育,组织职工进行医疗技术革新,支持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职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动
4、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第十五条院长应保障医院职工代表行使其职权贵,在决定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应当征求医院职代会(工会)的意见。院长应当支持医院共青团、民主党派、妇女委员会等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第十六条院长有医院管理工作的决策权和统一指挥权。院长同班子其他成员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院长有权作出决定。但必须经过充分论证,避免失误。第十七条院长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行使其任免权。第十八条院长有权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院长对确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可按国家规定申报予以晋级或其他奖励。院长对违纪职工,有权按政策
5、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院长对院级干部的奖惩、调资、晋级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第卜九条院长有权拒绝医院外部不按政策和医院实际情况安插抽调医院的人员或无偿占有医院的资金和物质以及对劳务费用的摊派。第二十条院长对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院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卫生行政机关。第二十一条院长有国家规定的行政、医疗业务、后勤财务的指挥和管理工作方面的其它权限。第二十二条院长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三、医院的管理决策和指挥系统第二十三条医院设立管理委员会,就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助院长决策。管理委员会的成
6、员由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职能部门及临床大科等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职工代表人数一般应为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由十三人或十五人组成)。院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第二十四条凡在医院权限范围内的管理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的医疗业务技术的改造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计划和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法,医院党政工团等脱产人员编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止等重大问题的讨论提案,均由院长提出。第二十五条医院建立院长为首的医院管理系统,实行统一领导的院、科两级负责制。医院按政策建立各类人员的技术职务岗位责任制。第二十六条副院长在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院长负责。行政职能科(室)科长(主任)和临床医技部门科主任,在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负责。院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院长指定一名院级负责人代其履行职责。第二十七条医院应根据卫生部门的规定和医院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必要、精干的管理机构。院长应按国家体制改革政策,保证技术职务任聘制的实施,严格执行医院各类、各级人员考核(建档)任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