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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一、为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二、药学部门和各临床科室在质量管理小组下设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三、在医疗过程中,如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特别是严重、罕见或新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医护人员应积极组织救治,最大限度保证病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向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报告。四、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应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确认,根据不良反应/事件的严重程度、后果及时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报。五、发现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及时向所在地ADR监测中心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六、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药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办法: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原则是“可疑就报”。各病区发现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报药剂科临床药学室,如有紧急情况,可进行电话联系。2、若遇热源反应或危及生命的药物不良反应,将药品留样封存。3、药剂科临床药学室按规定将药物不良反应进行网络报告。八、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工作应纳入医疗质量考核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