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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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卷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B第1.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0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笫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卷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2、、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牧浦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拓船设施和服务;3.从小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锚船进出港、靠宙码头、移泊提供承推、施带等服务。(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港口经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速造和设置的建(构

3、)筑物。第四条交通运输劄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攻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结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省、臼治区、宜结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访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

4、会监督。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首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首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马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 .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蛤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浦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始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X)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

5、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三)在沿海港D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囱有并经营2般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般内河拖轮;(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第九条申谪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一)港口经营业务

6、申请书;(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於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能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从事港口拖轮经首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第十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

7、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埃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经首许可证延竣申请;(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材料。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敬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六条为由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曲员接送及用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

8、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从事的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屋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第十七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港口经菅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中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为国际t线船粕

9、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扶转运、死置设施的衔接,不得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鼓励港口经营人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的谀施设备,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港口作业过程造成污染。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交史或者改造码头、客运站、堆场、仓库、储端、岸电和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密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港口经管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10、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第二十二条港口经管人应当按照码头竣工检收确定的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不得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铅舶除外。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不得安排超过船柏载(乘)客定额数量的旅客上船。港口经营人不得袋载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躯出踞舶、车辆载货定额装战货物。沿海港

11、口经营人不得为超出航区的内河铅舶提供货物装卸服务。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般船靠离泊管理。第二十四条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向港口经营人如实提供其身份信息以及货物和柒装箱信息,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和禁止运输的物品,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和禁止运输的物品。未提供上述信息的,港口经营人不得接受港口作业委托。港口经营人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港口作业委托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港口经营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港作业委托人不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提供港口服务,并按照规定及时将核实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

12、港口行政管理需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危险黄物装卸作业前,船先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船用适装证书;对于不符合船先适装证书所明确的危险货物范围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安排装卸作业。第二十五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消防、救生以及反恐防范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时登的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安全、快捷、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旅客或者滚装车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国家规定禁止上船物品的,不得上船。在港区内从事水上船员接送服务的,应当使同符合相关要求的船

13、舶。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处置、关系国计民生紧急运输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及人员的港口作业。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收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收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尻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坨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琉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场应当服从疏港指挥。第二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愤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

14、防自然灾害慎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情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炼、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预案做好衔接,并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D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

15、口承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公正、准确地办理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钳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首服务收会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第三十三条从事港口拖轮业务的经营人,应当公布所经营拖轮的实时状态,供船舶运输运营人自主选择。第三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班船港口服务、港口设裕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小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第三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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