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有害垃圾收运处置工作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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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市有害垃圾收运处置工作指引(试行)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漳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一、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分类收集的有害垃圾。有害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镇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桶)、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其他类别的危险废物和企事业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

2、规定。二、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未集中收集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各市、县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进行分类收集的,且运输工具和暂存场所满足分类收集体系要求的,从分类投放点收集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暂存点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由具备资质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各县区有害垃圾临时集中暂存点;从集中暂存点转移到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收集(含小微企业收集试点单位

3、)、利用、处置单位的过程,需委托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转移(豁免运输管理的除外),并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三、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配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根据实际、合理设置,容器标识清晰醒目、易于辩识;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颜色为红色,色标PAN-TONE485C(C:0.M:100,Y:100,K:0),容器上标有“有害垃圾”标志,相关标识样式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有害垃圾投放点应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扬散等措施,做到专人负责管理、有指引、有标识、易识别。居住区域(居住小区、公寓区、别墅区等生活住宅区域),按规模大小一般设置-3个有害垃圾居民投放点,投放点宜设在物

4、业管理中心或保安岗亭、小区出入口等便于居民投放的位置,由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且指引、标识醒目,易识别;在住宅区内定点位置设置至少1个有害垃圾暂存点,每个暂存点视有害垃圾主要种类、数量,设置相应数量、规格的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单位区域(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大厦、经营场所等办公场所)至少有I个有害垃圾收集点,由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四、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各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联系、协调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组织、发动辖内居民、机关团体,将有害垃圾就近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并定期做好对接清运、台账记录等统计工作。加强有害垃圾收集处置宣传

5、引导。做好小区居民、单位职工等告知、宣传教育工作,管理者责任人应积极引导居民、单位职工将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有害垃圾收集容罟(收集桶),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五、有害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各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现有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采取定期或预约收集转运方式。根据辖区内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定时收运。有害垃圾收运作业单位应参照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相关要求配置有害垃圾专用收集车,专用车辆应按照规范喷涂有害垃圾分类标识,并在车厢内部配置缓冲设备或材料,防止有害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破损。六、有害垃圾分类暂存各县区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规划建设有害垃圾集

6、中暂存点,集中暂存点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I85972023)相关要求,配备与有害垃圾中转相适应的包装物或容器,并落实管理责任。有害垃圾收集至暂存点后,应及时组织做好二次分拣工作,分拣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分类计量、分区贮存。按照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要求,在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固废系统”)上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相关信息。安排专人落实有害垃圾出入库、委外利用处置等管理台账记录,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和识别标签。集中暂存点的有害垃圾暂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原则上暂存量不得超过3()吨。七、有害垃圾分

7、类处理有害垃圾应根据危险废物类别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并通过省固废系统规范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有害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费用由各县区政府负责,所需经费,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地方财政部门申请处理费预算。八、有害垃圾分类管理监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害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有害垃圾收集、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指导、监督环卫作业单位按规定收集有害垃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生活垃圾分类中,应认真做好辖区内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加强对居(村)民的宣传教育,组织、监督环卫作业企业按规定进行作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辖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单位名单,加强对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及本市涉及有害垃圾业务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督促相关单位规范收集、贮存、处置有害垃圾。九、有害垃圾分类违规行为执法有害垃圾不按要求分类投放、收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有害垃圾处置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规定的或不按规定处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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