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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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编制说明1任务来源及背景意义1.1任务来源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印发“关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计量函”(计量函201942号),将“能效标识计量监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纳入2019年制修订计划,由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能效标识分技术委员会(MTC1./SC1)归口,起草单位为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等。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成立全国能源资源计量技术委员会(MTC36),以及全国能源资源计量技术委员会能效标识计量分技术委员会(MTC36/SC3)等

2、4个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能效标识分技术委员会(MTC1/SC1)不再保留。”能效标识计量监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项目归口单位调整为全国能源资源计量技术委员会能效标识计量分技术委员会(MTC36SC3)o12背景意义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利用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质检总局于20(M年联合发布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联合令2004年17号),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2(X)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截至

3、目前大约40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纳入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管理。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质检总局对“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脸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

4、准化研究院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原国家质检总局201()年发布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2号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能效水效标识监督枪查工作的通知”(市监计量201933号),提出“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能效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工作,确定具体牵头处室和责任人,做好业务和执法工作有效衔接配合,

5、协调确定每年监督检查计划和抽查清单,建立必要的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库,加强对能效水效标识管理制度学习了解,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2010年以来,原质检总局计量司连续开展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打击能效虚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原质检总局办公厅印发“质

6、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2016744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V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质检办法201611596)等文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进一步规范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总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于2015年启动“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起草工作,并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计量处)等一定范围之内征求意见,拟以规范性文件印发。2016年,计量司多次组织对相关承担能效标识监督检查的法定计量机构(能效标识检测实验室)对用能单位能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7、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和学习。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正式批准“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立项计划。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适用于市场总局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内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专项“双随机”监督检直工作,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可参考使用。本规范制定以后,能够规范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满足行政主管部门对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管工作需求,促进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总局能源计量工作的开展。2主要制修订过程项目批准立项之后,相关单位组建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成员来自中国计量院/国家能源计量中

8、心、中国标准化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部分地方计量院/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等技术专家,以及部分省级监管部门计量处等管理专家和领导参加;多次承祖市场监管总局能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部分省级计量院专家也参与讨论工作。本项目起草内容主要基于用能单位能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编制和起草,同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和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能效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践经验,力求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成立全国能源资源计量技术委员会(MTC36),下设全国能源资源计量技术委员会水效标识计量分技术委员会(MTC3&SC4)等。20

9、21年,市场监管总局批复水效标识计量分技术委员会(MTC3&SC4)归口起草“用水产品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总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牵头起草。2021年7月,“用水产品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总则”编制工作启动。起草组对相关国家标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水效标识实施规则和国内外文献内容进行详细梳理,撰写规范制定的原则、总体路线、依据内容和注意事项等,征求相关单位的初步意见和意向,并根据汇总结果形成了初步编制方案和起草组人员构成,起草单位由5家单位组成,起草小组人员初定余时机、徐定华、杜之平等7人。2021年7月2021年10月,规范起草组对中华人民共

10、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及相关实施规则进行收集和分析工作,就规范的总体编制框架进行深入沟通口2021年10月2021年12月,起草组召开规范起草内部交流会,根据任务书进行讨论,提出制定意见,并进行工作安排。2021年12月2022年1月,起草小组根据规范内容制定技术方案,根据水效标识产品监督管理要求,为规范起草内容提供技术政策支撑。2022年2月3月,起草组针对前期搜集资料情况,制定规范初稿,本规范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明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水效标识实施规则和水效相关标准等文件保持一致性的编写要求完成规范初稿内容。2022年3月4月,起草组通过意见反馈进行深入讨论,根据讨论意见进行修

11、改并完善,完成征求意见稿。2022年5月6月,起草组向技术机构、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等20多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2022年7月8月,起草组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研究和分析,充分采纳有关反馈意见与建议,对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本规范送审稿口2022年I1.月通过技术委员会组织的预审,编制组修改完善,形成了规范审定稿。2022年12月22日通过技术委员会审定,形成规范报批稿。考虑到能效标识计量专项枪查与水效标识计量专项检查相关性,两个规范起草工作组同步推进规范起草工作。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主要起草人作为参加起草人积极参与用水产品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总则起草、技术研

12、讨、征求意见、技术审定、审定意见处理和报批稿修改完善的全过程工作,对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起草工作奠定基础。参考和借鉴用水产品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总则命名方式,经过起草组专家研究讨论,建议将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名称调整为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总则。3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能源效率相关标准和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要求制定。规定了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抽样、检脸检测和判定原则等活动的通用要求和程序。适用于中华

13、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内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国家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主要内容:包括引言、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检查对象和检查库、抽查人员和人员库、检查依据、承检机构技术能力、生产领域抽样、流通领域抽样、检验检测项目和方法、合格判定原则,以及结果通知、异议处理、样品处置和保密要求等流程性要求等内容,并给出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网络销售等抽样单参考格式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1)引言,讲明规范的制定依据、目的等;(2)范围,讲明适用的范围,主要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内各类产品;(3)引用文件,引用的主要

14、文献;(4)术语和定义,解释规范中采用的特有的术语和定义;(5)检查对象,阐明“双随机”抽查机制下检查对象的随机确定方法;(6)抽查人员,阐明“双随机”抽查机制下的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的确认方法;(7)检查依据,阐明检脸所需依据的国家标准等;(8)承检机构,阐明承检机构具备的资质和技术能力;(9)生产领域抽样,明确生产领域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环节的要求;(10)流通领域买样,明确流通领域买样方法、买样数量等环节的要求;(11)检险检测要求,阐明检验检测应包含的项目及其依据;(12)判定原则,阐明能效标识检脸检查结果判定的基本原则;(13)结果通知,阐明检查结果和检验报告的通知要求;(14)异议处

15、理,阐明异议处理基本程序;(15)样品处置,明确样品处理的基本要求;(16)保密要求,明确专项枪查有关情况的保密要求。(17)附录A、B、C、D其中,能效标识合格判定引用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JJF1261.1-2017)中宽限判据原则:考虑测量不确定度U(k=2),实测值位于下述区间的判定为合格:(1)下单侧值要求的情况,实测值注标注值(或标准中规定的最小值)-U;(2)上单侧值要求的情况,实测值W标注值(或标准中规定的最大值)+U;(3)双侧值要求的情况,标注值(或标准中规定的最小值)-UW实测值W标注值(或标准中规定的最大值)+U。(4)在附录A中给出采用宽限判据时引用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最低要求。本规范为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用要求和原则,用于指导规范其他特定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的制定。4规范的先进性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总则为首次制定,主要适用于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完善能效标识计量监督枪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为保证监督检查工作严谨性和科学性,对承担监督检查承检机构的测量能力(测量仪器、测量不确定度等)提出明确要求,在技术指标上具有较好的先进性。5与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关系本规范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能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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