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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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凡住院死亡或24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在患者死亡后1周内科室应组织召开死亡病例讨论会。二、特殊及意外死亡、医疗纠纷病例,无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均应在24小时内组织讨论,并报医务科备案。三、尸检病例,在收到病理报告后一周内进行讨论。为提高医疗技术和水平,促进医学的发展,凡属死因不明、家属有争议、特殊罕见病例,有科研价值及涉及法律时,均应尽量主动做好死者家属工作,争取尸体解剖。四、死亡病例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医护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报请医务科组织院内其他科室专业医师参加。对特殊病例,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院内外专家及院领导等有关人员参加紧急讨论。死者家属不得参加死亡病例讨论。五、死亡病例讨论的主要内容是分析病情,明确诊断和死亡原因,总结诊治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最后由主持人归纳总结。六、死亡讨论记录1、科室开展死亡病例讨论时,应指定人员作好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的姓名、专业技术职称及签字,患者入院情况、诊治经过、抢救经过、死亡主要原因,讨论总结意见等。各科必须建立死亡讨论记录专用档案,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2、讨论情况应按时用病历专页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讨论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总结意见等,经治医师根据讨论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签字后附到病历上,同时做好死亡病例的登记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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