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有限人为活动不可避让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程序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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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文件要求:(一)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第十三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还允许开展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属于上述规定中(二)(三)(四)(六)(七)情形的项目建设,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二)南京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化调整的实施办法(宁政办函(2021)32号):(三)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中各重要保护区域的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调整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要

2、求开展相关管理工作,并做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日常管理的技术指导和协调,优化调整、有限人为活动论证的技术指导和审核,共同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1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2 .水利主管部门管理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清水通道维护区。3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4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重要渔业水域。四、关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中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办理流程属于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中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出具论证意见的,具体按以下工作流程办理:(一)组织编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或土

3、地运作主体组织编制项目属于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符合生态空间管控要求的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所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类型的市级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工作。(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非跨区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区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牵头;跨区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论证报告专家审查。所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类型的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及规划资源等部门共同参加,形成论证意见。特殊情形的由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与建设项目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论证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三)征求市级部门意见牵头组织论证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或建设项目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4、将论证报告书面征求所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类型的市级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及市规划资源等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论证报告上报稿。(四)共同组织行文上报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或建设项目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申请出具同意项目不可避让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论证意见的请示,随文附论证报告,市级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等修改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出具论证意见后,项目单位据此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二、涉生态保护红线文件要求:(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一)加强有限人为活动管理。上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5、用海用岛审批的,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出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无明确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上述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880号)(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原住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卫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符合相应标准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以穿跨越方式经过生态保护红线等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属于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对项目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附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或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各设区市在开展审查论证工作时,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理程序。无具体建设行为的有限人为活动,由该项活动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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