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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仁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调节市内粮油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黔西南州州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
2、粮、食用植物油。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县级储备粮所有权、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能力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储备粮以稻谷、小麦等口粮品种为主。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会同
3、市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仁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Z-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
4、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粮食储备。第二章计划第十一条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在完成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地方储备粮数量,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第三章储存第十四条市粮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第十五条市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布局需要,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
5、银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市粮食主管部门。承储企业在地方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市粮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五)以地方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6、进行期货实物交割;(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霉坏变质;(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地方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第十九条地方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市粮食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
7、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地方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市粮食主管部门。地方储备粮出库质量检脸,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脸,检脸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第四章轮换第二十条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实施。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
8、、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第二十二条地方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遨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第五章动用第二十三条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
9、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粮食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州级以上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足动用的县级储备粮。第二十六条市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动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第六章资金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价差、保管费用参照省级储备粮油标准制定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据实补贴。在市场粮价大幅上涨等特殊情况下,若补贴不足以弥补差价亏损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提高轮换价差补贴标准或者对轮换亏损进行据实补贴等方式解决。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
10、价格和轮换价差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和轮换价差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县级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第二十九条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市财政局,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据实补贴。第三十条县级储备粮正常损耗(保管自然损耗和合理的水分杂质减量),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实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核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
11、担。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H条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三)调阅、复制与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市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业发展银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十三条市粮食主管
12、部门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对县级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县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粮食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公职人员在县级储备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资格。第三十七条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轮换费用指县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轮换价差。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兴仁县工业贸易和技术科学局2016年4月22印发兴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仁工科(201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