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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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卜.文是安徽省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安徽省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件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2 .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六年四月卜五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咫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的,均按一九六六年通知的规定执行。3 .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2、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新定如下: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苜、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r场及其附属单位;乙、铁路、航运、眦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丁、国营建筑公司.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

3、之。第三条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第五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闱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

4、行本条例,第二章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第七条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生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第八条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第九条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E: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尊,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傩月应缴的劳

5、动保险金。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型体劳动保隆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与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第十条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交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

6、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贡任。第十一条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第二章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共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胭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粉或因工残废补助提: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

7、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而致残废者.其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定。详细办法在实

8、施细则中规定之。第十三条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处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新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贽、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木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附了,补助.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之。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仃分之六卜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

9、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脸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爱劳动力或死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了,发给.关于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适用第卜二条丙款的规定。丁、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恢笈劳动力后,经负员医疗

10、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戊、工人与职处供养的直系亲届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旃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木人自理.第卜四条工人与职处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届拄曲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11、之.乙、匚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脸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卜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内、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我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协。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

12、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卜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第十五条养老待遇的规定: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退职后,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付至死亡时止。合于养老条件,但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用其维续工作者,除发给原有工资外,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卜至二卜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得享受本条

13、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丙、井Hr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卜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为工人与男职处年满五卜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处年满四I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力工人与男职年满五卜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第卜六条生育待遇的规定:甲、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

14、五十六口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乙、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三十日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丙、女工人与女职协难产或双生时,增给假期卜四日,工资照发“丁、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责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他费用均按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处理。或、产假期满(不论正产或小产)仍不能工作者,经医院证明后,按第三条关于疾病待遇的规定处理之.己、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与男职员之妻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生育补助费四元。第卜七条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甲、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分,均有享受集体劳动

15、保险事业的权利。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乙、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得根据各该企业的经济情况及工人与职员的需要,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共同办理疗养所、业余疔养所、托儿所等集体劳动保险事业.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举办或委托各地方或各产业工会组织举办下列各项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一、疗养所;二、休养所:三、养老院;四、孤儿保育院;五、残废院;六、其他。第十八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未加入工会者,除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疾病治疗待遇,均得按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外,其他各项,如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与救

16、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养老补助优,丧葬补助费,只能领取规定额的半数,第四章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第十九条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经各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批准,得享受卜.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甲、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货至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脓费.概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前六个月工资照发.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及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一律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因工残废抚恤责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亘.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与残废后豆工时本人工资的差额.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退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e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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