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现场救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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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铜陵市现场救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现场救护行为,提高现场救护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抢救伤病员,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现场救护及相关培训服务、设备配置、救护保障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现场救护,是指在医疗区以外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等急危重症或者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意外伤害情况时,在医疗急救机构救护前,第一反应人呼叫医疗急救机构、自愿对患者实施基础性急救或者将患者送往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行为。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现场救护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2、规划,加强现场救护体系建设,并安排经费用于现场救护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设备配置等。各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应当宣传现场救护基本知识,动员辖区内居民参与现场救护以及相关基本知识学习与技能培训。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现场救护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现场救护管理工作,推进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增强全民参与现场救护的意识和能力。红十字会及紧急救援中心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农村,组织开展现场救护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刊播现场救护公益广告,宣传现场救护基本

3、知识和先进事迹。其他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现场救护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资金、设备为现场救护提供服务。支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医疗研究机构和应急救援机构等为现场救护提供专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单位建立急救小屋,为现场救护提供培训、急救等服务。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培训。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教师、导游筝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自愿参加培训的人员,统一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并进行定期评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4、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员工开展现场救护培训,培训费用从单位资金中安排。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中小学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一课时急救知识教育,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两课时的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教学。第七条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基础性急救内容:(一)救护原则、救护程序、应急救护注意事项等基本知识;(二)心肺复苏基本知识及操作技术;(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使用;(四)气道异物梗阻解除;(五)创伤止血、包扎技术,骨折固定及伤员的投运;(六)常见急诊的处理;(七)烧烫伤、中暑、淹溺等意外伤害的处理;(八

5、)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防护与救护;(九)其他相关知识和技能。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动体外除颐仪等急救设备在公共场所的配置要求,制定在政务服务大厅、客运站场、大型商场(超市)、体育运动场馆、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在其他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急救设备安放位置,标示明显标志、操作说明和路标指引,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禁止损毁、侵占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现场救护中的应用,建立包含现场救护

6、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人员信息、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配置安装信息、移动终端使用功能的现场救护智能管理平台,实现与“120”急救系统的联通。鼓励、支持开发具有地图检索、导航指引、一键呼救等功能的应用软件,为公众提供及时、便利的急救信息服务。第十条鼓励第一反应人发现患者时,及时拨打“120”急救专线电话呼救;发生多人伤亡的突发事件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配合公安、应急等救援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或者帮助患者撤离危险区域。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第一反应人,在注意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按照基础性急救的要求对患者进行现场救护,并利用可及的人力、物

7、力协助救护。鼓励第一反应人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自愿将患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第十一条医疗急救机构专业人员到达救护现场后,应当向救助人了解受助人的状况和已采取的救护措施等情况。自愿继续参加救护的救助人,应当服从医疗急救人员的安排和调度。第十二条现场救护过程中,救护车以外的社会车辆运送受助人需要交通疏导的,救助人可以向执勤交警报告,执勤交警应当提供通行方便。前款规定的车辆因现场救护违反交通规则的,事后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就医证明材料并承诺材料真实性,申请免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应当免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救助人救助保

8、险、救护设施设备损失保险等保险产品,受益人为救助人或其直系亲属。同时,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一为不特定的现场救护救助人购买救助保险。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因现场救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或者由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受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正常生活。救助人因现场救护导致的纠纷和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第十四条救

9、助人、受助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为救助人申报铜陵好人、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者见义勇为行为。市红十字会联同相关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工作互助机制,积极推荐见义勇为事迹,鼓励和支持在现场救助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现场救助者申请相关荣誉。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侵占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予以劝阻、制止;造成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助人及其近亲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正常生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

10、行。附件2关于铜陵市现场救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现场救护行为,保障救护者合法权益。根据市人大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由市红十字会牵头负责铜陵市现场救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呼吸心跳骤停发生率超过40/10万,由于在46分钟的黄金时间内得不到有效的现场救护,医疗抢救成功率不到1%,而目前我市不会救、不便救、不敢救”问题仍普遍存在。因此,制定出台我市引导和规范现场救护行为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进一步倡导助人为乐、救死扶伤精神,引导全民参与现场救护,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和伤

11、者,挽救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弘扬人道精神,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市红十字会在学习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等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红十字工作实际,起草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二、起草过程2023年4月,我会在认真学习研究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等文件精神,对我市现场救护情况进行了调研摸底。2023年5月底,结合我市实际,在全省范围内率先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7月,印发关于征求铜陵市现场救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广泛征求160家单位意见。2023年9月,收集

12、汇总相关意见,采纳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合理意见,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24年3月,在市红十字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再次广泛征求110家会员单位意见。2024年4月,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召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座谈交流会,再次征求相关意见。并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题草说明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市红十字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反馈意见。2024年5月,在市人大、市司法局的指导下,进一步借鉴深圳、广州、济南等地市政策,完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款对照表等相关资料。2024年7月,市政府机关党组2024年第9次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市红十字会铜陵市现场救护条例(草

13、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的汇报。计划于2024年7月中旬,由市人大牵头,与相关单位赴外地学习考察,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借鉴先进地区现场救护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更加突出可操作性。全文共有十七条。第一条一第二条:明确现场救护条例出台意义、条例适用范围。明确现场救护是指在医疗区以外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等急危重症或者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意外伤害情况时,在医疗急救机构救护前,现场目击者呼叫医疗急救机构、自愿对患者实施基础性急救或者将患者送往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行为。第三条一第十四条: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自职贲,共

14、同做好现场救护相关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现场救护体系建设。各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应当宣传现场救护基本知识做好群众动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现场救护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现场救护管理工作。红十字会及急救中心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现场救护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现场救护基本知识和先进事迹。其他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现场救护相关工作。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资金、设备为现场救护提供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

15、现场救护培训I。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员工开展现场救护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共场所的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建立现场救护智能管理平台,实现与“120”急救系统的联通。鼓励第一反应人发现患者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可及的人力、物力协助救护。服从医疗急救人员的安排和调度。现场救护过程中,救护车以外的社会车辆运送受助人需要交通琉导的,执勤交警应当提供通行方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核查属实的因现场救护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免予行政处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救助人救助保险、救护设施设备损失保险等保险产品。救助人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救助人因现场救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或者由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受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救助人因现场救护导致的纠纷和诉讼,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救助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等。第十五A第十六条:对损毁、侵占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颐仪等急救设备;受助人及其近亲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说明。第十七条:明确条例施行时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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