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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我市创新主体活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环境,落实苏州市实施“八大工程”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苏府办202452号)文件精神,细化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管理,根据苏州市实施“八大工程”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苏府规字2024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以下简称“政策性资助项目”)资金来源于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第三条政策性资助项目主要有国家级科技项目资助、科技
2、奖励资助、生物医药研发创新资助、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资助和人工智能算力补贴,政策性资助项目按后补助项目进行管理。第二节国家级科技项目资助第四条【定义】国家级科技项目资助主要指对苏州市各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含涉密项目)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给予资助。第五条【政策】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根据任务书、项目合同中明确的该单位获得国拨经费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根据任务书、项目合同中明确的该单位获
3、得国拨经费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参与同一项目内多个课题的,每个课题最高资助额度为10万元。同一单位承担或参与同一项目(含课题)的最高资助额度为100万元。第六条【政策】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根据任务书、项目合同中明确的该单位获得国拨经费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根据任务书、项目合同中明确的该单位获得国拨经费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参与同一项目内多个课题的,每个课题最高资助额度为20万元。同一单位承担或参与同一项目(含课题)的最高资助额度为3
4、00万元。第七条【申请材料】申报单位可在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获批三年内主动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资助,申报时须提供承诺书、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通知或批复(发文部门盖-2-章)、项目(课题)完整任务书及银行出具的经费到账证明等材料。第三节科技奖励资助第八条科技奖励资助对象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及其个人,主要对单位(个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给予资助.第九条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持完成单位(个人),按国家奖励资金标准的1:2的比例给予资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参与完成单位,按国家奖励资金标准的1:1的比例给予资助。第十条对
5、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持完成单位(个人),按省奖励资金标准的1:1的比例给予资助。第十一条科技奖励资助项目无需申报,采用“直达快享”方式,根据国家、省相关发文,直接给予资助。第四节生物医药研发创新资助第十二条【定义】生物医药研发创新资助支持对象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生物医药研发创新资助包括临床试验资助、医疗器械产品资助和仿制药资助三类.第十三条【临床试验资助政策】对在国内开展,完成1期、II期、川期临床试验的创新药,经评审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3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
6、400万元、6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在国内开展,完成【期、11期、In期临床试验的改良型新药,经评审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由我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我市生产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药品I期、H期、川期临床试验完成时间以每期临床试验提交总结报告为准。每家单位当年度临床试验资助资金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第十四条【临床试验资助申报材料】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申请临床试验涉及共同申请单位的,须由批件第一单位提出补助申请。申报临床试验资助的项目需提交新药临床试验批件或临床试验通知书、所属药品注册分类证
7、明(新药注册申请表或其他佐证材料)、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与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沟通记录或其他佐证材料、新药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对取得药品注册证的需提供药品注册批件及本地生产证明。第十五条【医疗器械产品资助政策】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且具有发明专利的第三类器械产品,经评审按实际研发费用的20%,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且具有发明专利的第二类器械产品,对核定研发费500万元以上项目,按实际研发费用的10%,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同系列类
8、似产品不重复支持。第十六条【医疗器械产品资助申报材料】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涉及共同申请单位的,须有注册第一单位提出补助申请。申报创新医疗器械资助的项目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首次注册)、与产品直接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授权或进入实审)以及针对注册医疗器械开展研发的专项审计报告。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需提供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仿制药资助政策】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对核定研发费250万元以上项目,经评审按照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第十八条【仿制药资助申报材料
9、】申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资助的项目需提交前三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批准文件、收载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证明和研发专项审计报告。第十九条【资金分成】生物医药研发创新资助支持经费由苏州市级财政与各板块财政共同承担,市:区按3:7比例支持,市:县按1:9比例支持.第五节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第二十条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是指对围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关键环节建设的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建设经费补贴和运营成效绩效补贴.第二十一条对新建的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建设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鼓励平台对外开放共享,根据年度服务成效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绩效补助。第二十二条【条件】参与绩效补
10、助的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满足以下条件:平台依托单位应为在相关技术领域服务实力较强、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平台为产业共性技术公共实验室、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面向社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研制、工艺验证、检验检测等服务;平台具有较丰富的科技资源,对外服务仪器设施价值总额不低于300万元;服务场所相对集中,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平台技术优势突出,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服务品牌;对外服务单位数量不少于30家,或年技术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有效支撑科技型企业和相关产业创新发展;平台拥有一支专职、稳定、结构合理的技术服务和运营管理人员队伍;平台建设运行所需人财物投入保障机制良好,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收费
11、标准和质量保证等运行管理机制健全。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服务能力、服务成效、管理运行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服务能力主要评估平台服务资源、人员配备和建设水平;服务成效主要评估平台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产品、开展技术服务数量、公共技术服务影响力和支撑力;管理运行主要评估平台运行管理和创新做法。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和绩效评价结果,统筹给予绩效补助,市:县按1:3比例联动支持,并将获得绩效补助的平台纳入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序列。第二十四条对获批的国家级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含筹),根据运营成效一次性给予最高100O万元绩效补贴。国家级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方在平台获批之日起三年内
12、可提出绩效评价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平台运营成效进行论证评价,根据平台运营成效,给予绩效补贴。第六节人工智能算力补贴第二十五条【定义】人工智能算力补贴主要指对苏州大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苏州算力平台上使用人工智能算力服务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支持政策】对使用苏州市公共算力服务平台智算服务的本市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人工智能算力费用的2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补贴.第二十七条【申报流程】人工智能算力补贴无需企业申报,采用“直达快享”方式,由市科技局通过官方渠道获取企业在苏州市公共算力服务平台上采购使用人工智能算力的服务数据,核实补贴时间范围内的支出费用,在年度资金预算
13、额度范围内实行总额控制,由市级资金直接予以全额补贴。第七节政策性资助管理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局每年公开发布政策性资助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自主申报(无需申报的项目除外),申报材料经相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第二十九条市科技局对政策性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合规审核(无需申报的项目除外),确定拟资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拨付程序下达资助资金。第三十条申报单位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予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详见苏州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第八节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实施细则(苏科规20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