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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经研究论证,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形成了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2018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指
2、出要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强调要重点做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要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强行政裁决执行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裁决队伍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23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从强化法治保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办案力度、完善支撑体系等方面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出具体部署。2024年
3、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八部门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要强化专利、著作权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裁决的有关要求,针对在专利纠纷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回应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专利保护诉求,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的新规定和新要求,亟须起草制定一部专门适用于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的部门规章,强化对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的规范和指导。二、制定过程我局从以下三个方面积极推进标准的制定工作。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对实践中相关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与业界和学界召开座谈会、研
4、讨会,积极了解行政裁决工作实践中的专利保护需求,提升办法解决实践问题的针对性。二是开展研究起草。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新修改的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参考已出台的专利行政裁决规范性文件,开展深入研究、梳理,形成办法草案。三是广泛征求意见。面向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邀请地方执法保护办案骨干、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对相关条款开展研究讨论,共收到意见71条,经过认真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相关意见,吸收了34条,其余意见经讨论已达成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了有关条款。办法在总结以往专利侵权纠纷办案执法实践的基础上,
5、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的办案程序和实体标准,规范了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案工作,积极保障了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二、主要内容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十六条,分为总则、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章。其中,第二章行政裁决分为五节,分别为:办案程序(第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侵权判断(笫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证据(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四条)、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行政裁决(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第三章行政调解分为三节,分别为:调解程序(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条)、实体标准(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五条)和专利开放许可实
6、施纠纷的行政调解(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秉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与司法规定保持一致和与执法实践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则,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对新制度进一步研究细化落实,并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和制度进行了优化,具体体现如下:(一)新制度落实一是落实新修改专利法有关内容。包括:新增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的行政调解等有关章节。新增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时限规定,具体规定其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完善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权,或者同一专利权涉及多名被请求人时可以合并审理的规
7、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专利纠纷情形做出具体划分说明。二是落实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内容。包括:在文书送达方式上细化援引加入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新增在调解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纠纷时的调解标准;新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案件的具体管辖规定。三是援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有关内容。根据新修改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新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其在办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和药品专利纠纷
8、早期解决机制相关行政裁决案件时的相关认定规则和处理规定。(二)办案规范完善一是回应办案机关和当事人诉求。包括:修改口头审理相关要求,并加入线上口头审理的内容;增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过程中追加共同请求人、被请求人或第三人的相关具体规定;引入技术调查官、合议组、技术鉴定等内容,明确对于技术事实,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或者委托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报告。二是明确专利侵权判断实体标准。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断中如何具体运用全面覆盖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以及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的标准作了规定等;对于涉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中相关内容作了说明。三是其他
9、程序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包括:完善办案人员资质、管辖权及优先管辖、结案方式等的规定;增加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未停止侵权行为,或者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处理等内容,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申请或依职权中止案件处理和可以不中止案件处理的具体情形。(三)办案程序优化一是精简材料、简化手续。包括:我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其在中国大陆持有的合法居民居住身份证件可以作为有效身份证;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其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二是优化受理、立案和调查举证程序。包括:管理专
10、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后,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对调解过程中双方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将其书面记载下来,经双方当事人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案人员共同签名后,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三是完善回避、保密和委托办案等相关举措。包括:细化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回避的情形和人员类型;明确当事人对其在案件程序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增加依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调解案件以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承办辖区内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