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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教师规范从教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推销、变相推销教辅材料等现象蔓延,根据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关于有偿补课的界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视为从事有偿补课:L招收学生在教师自己家中、到学生家中或在校内外租(借)用场地进行收费补课、辅导、办班的或有其他变相收费学习辅导行为的;2 .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辅导的;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补课生源的;动员、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机构补
2、习或为其提供生源的;3 .单独或与他人(包括父母、子女或亲朋好友)合伙租(借)场地、占用其他场地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参与有偿补课或管理的;以各种名目举办“提高班”、“实验班”、“辅导班”、“特长班”等收取费用的;4 .在校外办学机构有偿兼课或在社会办学机构中兼课的;5 .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的;6 .有其他收费教辅情形的。二、在职教师的范围隶属小学(含幼儿园)在编在职教师和在职聘用合同制教师。三、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的规定1 .在职教师和在职聘用合同制教师不得本人在家中或在校外租借房屋场地进行有偿补课;2 .在职教师和在职聘用合同制教师不得利
3、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3 .在职教师间和在职聘用合同制教师间不得相互为对方介绍补课生源,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学生和为其提供学生信息;4 .在职教师和在职聘用合同制教师不得在校外办学机构有偿兼课或在社会办学机构中有偿兼课;5 .在职教师和在职聘用合同制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6 .在职教师和在职聘用合同制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摊派、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7 .在职教师和在职聘用合同制教师不得为任何商家搞商业宣传,不得违背学生和家长意愿为学生代购物品而从中获利。四、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凡违
4、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在职教师和在职聘用合同制教师摊派、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等违规不当得利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没收全部涉嫌教辅材料,责令当事人如数退还钱款。由学校对当事人给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本学年不得参与各种评优评先;2 .在职教师和在职聘用合同制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暂缓其教师资格注册,取消三年内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特级教师、名师、教学能手等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取消
5、其称号及待遇,通报全校。党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按照党纪律处分条例,先行给予党纪处分,再进行行政处理,有违反“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的规定”行为,一经查实,即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学校规章制度”行为,按照聘用合同相关规定处理。五、建立健全治理有偿补课工作责任制L学校高度重视治理有偿补课工作,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正面典型,探索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并不定期对在职教师和在职聘用合同制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进行明查暗访。2 .各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主体责任单位,校长是治理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要以“治理有偿补课”为内容,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教师作出不从事有偿补课的书面承诺。建立层级管理责任制,校长、中层干部和在职教师应层层签订规范从教责任书,将“在职教师和在职聘用合同制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纳入教师评估、考核、晋级、聘用条款,建立“治理有偿补课”自查制度。3 .广大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主动作出承诺,自觉抵制有偿补课,以实际行动维护整个教育行业和教师群体的良好形象。4 .各学校要面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针对群众反映的“有偿补课”等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按照本规定予以及时处理。六、投诉和举报方式小学: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