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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
2、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
3、管理。(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
4、批准。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第十一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
5、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
6、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第十六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
7、管领导签署意见;(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
8、者资料:(一)资产处置申请及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二)处置土地、建筑物
9、、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
10、计。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第二十三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未履行职
11、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五)擅自提供担保的;(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第二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