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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应用研究与科技开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落实关于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新突破的战略步署,加速我校应用研究与科技开发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特设立应用研究与科技开发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开发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开发基金项目同经济发展密切结合,从生产发展和市场的需要出发,选择和确定项目。项目包括:应用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及开发(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第三条学校科技开发基金优先资助项目,对学校科技产业的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
2、且迫切需要的技术开发项目。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条凡学校各单位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以及引进技术转化等方面的开发研究项目,研究成果进一步转化为生产力的开发推广项目,均可申请学校应用研究与科技开发基金。第五条申请学校应用研究与科技开发基金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研究目标明确,技术先进,工艺新颖,项目实施路线清晰可行,技术经济指标明确,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装备政策,有利于学校科技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对提高质量、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环保有明显影响,先进、适用、经济的科技开发项目,结合学校科技
3、产业的技术改变、产品更新换代开展研究的项目。(三)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并具备深入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可望取得预期的结果。(四)切合广西和学校科技产业的科技进步和发展的需要,对改变传统产业起后劲和先导作用并能直接推广应用的项目。(五)经费预算合理,依据充分。(六)优先资助产业和系所科研人员共同申请的产学研(校、系、所)结合的合作项目。第六条申请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基金项目,必须填写大学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基金项目任务书,并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本单位及合作单位核实、盖章后,一式两份报科研处。第七条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项目组织评审。该基金常年受理,每
4、年的6月份组织评审。第八条成立专门的基金评审委员会,对每年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校办产业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结果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下达。参加评审的委员及相关人同对申报项目的内容、讨论中的专家意见和评审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且评审中对本人申报项目实行回避制度。第三章经费来源与管理第九条应用研究与科技开发基金的经费由学校从科技产业每年上交学校利润中按15%单列作为专项经费安排,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第十条应用研究与科技开发基金项目分:全额拨款项目、分年度拨款项目。实行“一次核定,超支不补”的原则。第十一条项目经费在项目审批
5、后一次核定,按计划实施进度拨付,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依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负责人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汇报经费使用情况。第十二条资助经费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校内现有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质条件,开支范围限于该课题直接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必要的旅差费、资料费、调研费、项目验收鉴定等费用。第十三条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科研经费,对于违纪违章现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列入应用与科技开发项目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合同的签订以项目下达为依据。自项目下达之日起一个
6、月内到科研主管部门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项目,作自动撤销处理。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经济上对项目进行担保,并在实施上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从各方面创造条件积极予以支持,促进技术开发工作顺利进行,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对进展不佳的项目原则上科研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第十六条建立项目计划进展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向科研主管部门书面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每年七月中旬以前汇报上半年情况,次年一月前汇报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学术主管部门有权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在研项目进行抽查,了解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不如实汇报项目情况、弄虚作假的项目负责人视其情节作出处理意
7、见。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权调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和时间,更换项目负责人,变动项目组成员。如确有必要,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和科研主管部门核准后方能进行调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主管部门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撤销或中止项目研究处理,并收回已下达的经费。(一)项目下达后6个月内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能力和条件。(二)项目负责人因故未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S)违反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十九条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认真总结并提请科研主管部门验收,经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后
8、下达验收通知书。第二十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及时组织成果鉴定和制定成果推广实施计划。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科研成果所有权属学校和主要完成人员,允许申请各级各类奖励,完成项目的创造发明专利属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归学校和主要完成人员共有。科研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目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该成果由单位自行转化投产的,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对完成该成果及其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作为项目下达单位的学校有优先使用该成果的权利。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汇同产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