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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推动醉驾综合治理现代化调研报告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张丽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法治建设作出专章部署,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而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就是新时代新征程上检察机关对党赋予更高要求、更重责任的最好相应。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案件数量持续居高不下,对我国刑事政策和司法理带来较大影响的同时,对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都形成较大冲击。T市位于G省的东南部,人口仅次于省会城市,共有7个县(区),全市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结构以及醉驾综合治理工作既有其自身特点,又具有全国检察系统的共性。通过对T市的检察实
2、践进行分析,论证检察机关推动醉驾综合治理现代化、助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路径,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意义。一、T市检察实践(一)近五年案件办理情况1 .办案数据分析。一是醉驾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比突出,五年受理醉驾案件2178件2190人,占受理总数的24.18机二是起诉率呈下降趋势,平均起诉率仅为47.97%。三是不起诉人数逐年增加,五年不起诉人数为1129人,呈逐年增长态势。四是致伤、致死占比率低,致人重伤、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98件,占比4.7%。五是认罪认罚适用率逐年提升,2021年、2022年基本实现了醉驾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全覆盖,远高于其他刑事案件。六是判决轻缓刑占比率高,法院已判决醉
3、驾案件943件952人,判免、缓刑占比率为84.35%。2 .案发原因。一是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拥有量逐年增加,截止2022年底,全市在册机动车登记量65.3万余辆,登记驾驶入67.1万余人,并呈逐年增长趋势。二是受西北地区传统酒文化盛行影响,节假日、红白喜事聚会饮酒现象较为普遍。三是醉驾主体多为农民或无业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安全驾驶意识不足。四是涉罪人员虽大都知晓“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但对处罚结果的认知不足,饮酒后普遍存在侥幸心理。五是法律宣传力度不足,形式较为单一,偏远地区覆盖面仍存在盲区。(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及成效1 .更新执法理念,提升办案质效。全市检察机关全面贯
4、彻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按照省院有关办理醉驾案件的意见和执法参考标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不起诉职能,近五年不诉率达到52.03%,且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再犯危险驾驶罪的仅有4人,占比0.48乐实现了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2 .规范案件办理,统一执法标准。T市检察院建立了醉驾案件不起诉事前审查报备制度,规范全市不起诉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和法律适用,并与市法院、市公安局经过会商和调研,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于2022年12月29日制定下发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指引(试行),从基本要求、认定标准、强制措施适用、诉讼证据审查、不起诉案件标准把握,协作配
5、合监督制约、办案机制等八个方面对醉驾案件办理进行了全面规范。Q区院制定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一单式”证据指引,对公安机关移送醉驾案件应当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归类列举和细化说明,为公安机关收集类案证据提供了参考依据。3 .推行醉驾案件专业化办理,建立快速移送审查机制。针对两区醉驾案件占比高,案件事实较为清楚的特点,在Q、M两区实行“1+7”的办案模式,即确定一个检察官办案团队专门办理醉驾案件,实行“七个集中”,即分批集中受案登记、集中审查、集中联席讨论、集中汇报审批、集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集中公开宣告、集中提起公诉,切实实现资源整合、繁简分流,提高工作质效。4 .加大释法说理,促进综合治理。一
6、是坚将案件办理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在讯问环节向犯罪嫌疑人重点讲解醉驾法律规定及违法后果,促使其树立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二是充分利用公开听证制度,在听证环节设置上增加法制教育和犯罪嫌疑人忏悔环节,加强对涉醉驾犯罪嫌疑人的说服教育和犯罪预防。2020年以来,组织召开醉驾案件公开听证1044件,听证率达到47.93%o三是以检察建议为依托,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降低醉驾案件发生率。二、醉驾综合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鉴定难一是鉴定机构少。血样送检不及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效。以T市为例,目前全市鉴定机构仅有T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一家第三方鉴定机构,导致醉驾案件发生后不能及时
7、进行受理和鉴定,且鉴定意见出现异议后,司法人员对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无法作出准确判断。二是鉴定中存在不规范操作。办案单位往往忽视了血样提取、封存与送检的程序性要求,如:实践中存在血样提取登记表记载的消毒试剂为酒精(乙醇),引发醉酒驾驶人血样因违规使用醇类消毒试剂而污染的争议。(二)调查取证耗时过长由于公安机关警力不足且查处任务大,导致案件在侦查阶段耗时过长。技防监控覆盖不全面或损坏失修较多,影音证据利用率不高。对于派出所移交或是群众举报的案件,通常是报警后到达现场,无法收集驾驶人驾驶过程相关证据,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公安机关在侦办外地嫌疑人醉酒驾驶,嫌疑人不到案只能追逃,办案成本高、耗时长。2022
8、年T市公安机关对醉驾案件从查处到移送审查起诉平均办案时长约为60天。虽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能够全面适用速裁程序快审快判,但因侦查时限过长,与速裁程序要求不相符,使简案快办在侦查环节难以落实。(三)公检法认识存在分歧一是在认定自首上。对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是否认定自首情节,公、检、法意见不一,存在较大认识分歧。二是在“道路”的认定上。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居民小区、单位等相对封闭的道路,往往以是否对进出车辆收费管理来判断道路属性,认为未对车辆收费,车辆可以随意进出,可认定为遒路。而公安机关认为,
9、应当还要考虑居民小区、单位院内居住活动的人数、车辆等要素来综合判定。三是在“机动车”的认定上。由于目前,对于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认为“超标电动车”一般不认定为机动车,而公安机关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认为“超标电动车”应当属于机动车。(四)行刑衔接不畅一是行政罚款能否折抵刑事罚金意见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一事不二罚,应该折抵。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形不完全符合一事不二罚,不能折抵。例如,行为人因无证醉驾被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已在侦查阶段对无证情节进行罚款,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能否将该罚款折抵为罚金,出现分岐。二是对不起诉人给予
10、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建议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因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处罚上限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以公安机关对不起诉案件再次作出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这就导致醉驾案件不起诉后的行政处罚反而轻于普通酒驾的行政处罚,即因法律衔接问题导致行为和处罚不相适应。(五)惩处效果欠佳一是刑罚单一。如果不考虑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以及第八十七条的追诉时效,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量刑幅度为1至6个月。大量“醉酒”驾驶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的同时被适用缓刑,实际上对行为人的惩罚效果还不如行政拘留,刑罚的惩处力和威慑力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规制情形不完
11、备。如发生交通事故,嫌疑人自称是事故发生后在车内饮酒,量事前没有饮酒,这种情况下很难取证。“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强调是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饮酒的,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的,视为醉酒。而交通事故现场饮酒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定的要件,因此嫌疑人就可以轻松逃避处罚。三、检察履职推动醉驾综合治理现代化的路径(一)完善执法司法标准一是增加刑罚多样化,适当提高入罪门槛。将法定刑设定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入罪门槛提高到血液酒精含量100毫克/100毫升以上,也可尝试在刑法条文根据具体情况引入职业禁止令制度。二是明
12、确从重处罚情节和量刑幅度。对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七项情形外,建议增加3种从重处罚情节:一是行为人驾驶的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或者已被注销;二是行为人驾驶车辆与其准驾车型不符;三是行为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另外,增加解释,嫌疑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警察到达现场前再次饮酒的,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二)健全执法司法制度一是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借鉴参考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轻微醉酒驾驶案件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考虑在考验期内让犯罪嫌疑人参与一些社会公益服务项目,实现刑事惩戒教育的显性效果。二是加强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免罚后和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通过司法解释明
13、确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的醉驾行为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置,以填补处罚空间空白。(三)规范司法执法行为一是规范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加强对检测设备的维护管理和规范使用,规范检测设备管理;严格遵守血样提取、封存与送检的程序性要求,防止血样被污染,规范血液提取;加强对第三方鉴定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明确不同管理级别鉴定机构的效力等级,增加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在基层增设血液检测检验鉴定机构,提高检测机构的覆盖面和案件办理的效率。二是优化司法办案程序。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中适用繁简分流,根据证据类型,集中精力对关键性证据,如血液酒精含量采集鉴定、行程轨迹、前科劣迹等的高效固定,简化
14、对非重点证据的收集,如对于非重点证人证言的收集予以简化,提高调查取证效率;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就要给社区矫正机构发函进行社会调查,给社区矫正机构留充足时间去完成社会调查,为后续审查起诉和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规定专门适用于醉驾案件的“快诉”机制,简化审查越诉阶段法律文书制作和办案程序,最大限度的提高审查效率;值班律师应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提出专业有效的意见,并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见证,避免“走形式”“做样子”等问题。(四)严格法律适用一是统一自首的认定。醉酒驾驶案件中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与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常见情形有一定区别。办案民警强制检验当事
15、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呼气式酒精检测)的行为,应为行政强制措施,而非刑事侦查行为或刑事强制措施。对于能够按照要求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处置的主观心态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但在量刑幅度上应从严掌握。二是统一“道路”的认定。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小区道路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辖区内部的道路及其停车场所不宜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三是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老头乐”等电动车的醉驾行为不宜一律认定为危险驾驶
16、罪。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改装并且经过鉴定符合机动车认定标准的,才应认定为机动车。四是规范刑罚折抵。危险驾驶罪中无证驾驶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如果对该附随情节既进行行政处罚又进行刑事处罚的,则行政处罚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行政罚款也应当折抵相应的罚金,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五)创新综合治理方式一是强化诉源治理。整合司法、政府、社会、个人等各界力量进行共同宣传治理,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的认识;在驾校培训和驾证考试中,突出加强对学员危险驾驶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申驾人员一开始就消除认识误区,树牢法律意识;以不起诉案件检察公开听证、法律文书公开等为主要载体进行以案释法说理,加强对不起诉人的训诫教育;建立现场观摩制度,要求持有驾照者每年至少一次到法院听取醉驾庭审、或是到检察机关现场听取不起诉公开宣告制度,切实建立醉驾预防意识。二是优化社区矫正。通过相关规范,确定法院在对醉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