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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卜.荷称风险监测)工作,进步加强粮食质员安全风险管控,保障本市粮食侦量安全,根据粮食痂量安全监管办法能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检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风险监测活动.第三条风险监测是系统性收集粮食质量品质、污染情况以及粮食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综合分析、及时报告和通报的活动。风险监测包括收购粮食质状安全监测(以下简称收购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卜荷称库存监测)、应急根食质量安全监测(以卜.简称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J贞量安全监测(以下
2、简称其他专项监测)。收购监测,是指为指导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有效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服务相关部门雎位政策制定,对当年我市新收获粮食的常规质量、内在品质(营养品J贞、加工品痂、食用品版等)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按程序和规范进行果样、检验、分析和评价等活动,一般分为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安全监测等形式。库存监测,是指为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对库存粮食常规质鬓、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状况.按程序和规范进行采样、检验、分析和评价等活动。应急监测,是指发现粮食可能存在质量安全跆患、处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需要、应对公众关注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而开展的监测。其他专项监测,是指用于评价特定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而开展的监测
3、。第四条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内在品质,因环境污染、异常气候或储存过程保管不当等因素导致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以及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等食品安全状况,第五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级风险监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本市风险监测工作。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安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监测工作。第六条相食企业应当不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内部管控,建立健全并落实收购、储存粮食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强化库存粮食温度、湿度和生虫、生毒等测控,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贵任。第七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
4、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监测网络,充分利用和发挥粮食企业检化验室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作用,及时发现粮食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第八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粮食质地安全数据库。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笫谢度各项风险监测任务,规范采样活动,强化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报送和运用,严格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和杼导考评。第九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必要风险监测活动所需经费,按程序列入本级部门预算,不得向监测对象收取。第二章监测计划第十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部署要求,结合本市主要生产粮食品种、产量,商品量、库存量、消费量、消贽方式以
5、及气候、环境、土壤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年度收购监测和库存监测计划,明确监测品种和样品数量,合理确定监测置盖区域或库点比例,按要求抄报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监测计划,配合开展监测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计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十一条监测计划应当包括卜列主要事项:(一)采样、检验、结果汇总、数据报送等各环节的贡任胞位,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条件、职员、义务等:(二)监测区域、粮食品种、粮食性质、企业性质、样品数量、监测内容:(三)采样技术方法、样品份数、重量,样品的封装、防拆封措施,保存条件,送样要求和时限等:(四)承担采样和检验任务的粮食
6、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样品的接收、S脸、登记和备份保管等要求: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开展的采样、检骆工作进行监督,监惴内容主要包括与监测相关的技术能力、管理措施、保密工作等。粮食质证安全检验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熟悉粮食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粮食采样和检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并严格执行。第十五条收购监测应当根据粮食品种及其收获时间,采取边采样、边送样、边检验的方式,提高时效性。对于监测过程中出现风脸院患变化情况的,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项目.第十六条收购监测应当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或有代表性的种粮农户进行样品采集。采样后应
7、当先记录样品原始水分,对于水分过商的样品,及时按要求将水分降至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后方可封样。第十七条库存监测样品采样按以下要求开展:(一)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根据不同事权粮食的品种、分布、库存量、储存年限以及粮食企业性质、储存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年度监测计划,制定采样分配方案。对同一货位同批次的粮食,年度内般不进行重更采样。(二)采样人员应当向粮食企业出示有效证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采样任务委托函或者通知方案等,采样人员应按照监测计划明踊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指定的方法进行采样,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采样场所、储存环境、样品信息以及采样过程重:要节点应当录像或拍照,确保
8、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样品重量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需求,原则上不超过合理的需要员。每个小组采样人员数量不少于2人。(三)采样现场发现明显生寄,结露、生虫和发热等异常情况,应当采用录像或拍照的方式准确记录,并及时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调整采样方法。发现“埋样”“换样”等行为的,应当重新采样取证,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明,第一时间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四)样品用加盖采样委托部门印章和采样人员、被采样雎位授权人员签字的封条进行现场封样,并采取防拆封措施。样品封样前不得离开采样人员视野.相关样品信息记录和影像资料由委托方留存着查,留存时间不少于6年。第十八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采样
9、人员实施库存监测采样,提供真实的采样仓号(货位号)、粮食品种、粮食数量、入库时间、检验数据、产地和粮情记录等信息,粮食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采样的,采样人员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报告。第十九条采样单位和人员对采集样品的合规性、代表性、其实性和信息准确性、完整性负贡。不得擅自改变采样计划、调换样品和更改样品信息:不得随意改变样品的保存条件或无故迟送样品。采样单位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支付样品费用。开展合作采样的,可共同确定采样附用及支付方式。第二十条样品在保存、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样品原始性状,防止出现污染、变质等异常变化,第二十一条接收样品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场认真检
10、查样品包装和封条有无破损,是否存在发热、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信息与采样单是否相符。检查无误后,按要求做好检验和备份样品登记、标识和存放工作。接收样品时,如发现存在样品信息有误或不全、样品撒漏或受损、封条破损等异常情况,粮食质量安全检险机构应当采用录像或拍照的方式准确记录,当场填写样品拒收告知书,并及时向采样电位和委托方报告。备份样品应在适宜的环境中妥善保存。原则上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或委托方要求的时限.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继续保存的,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处21.第二十二条粮食质量安全检险机构应当按照既定的监测计划,开展检验、数据汇总、结果分析等工作,加强
11、检验过程侦量控制,酷保检验结果客观、公正,判定结论准确无误。收购监测可采用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标准质量管理机构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对于食品安全指标,快检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险方法进行第核检险。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人的签章,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按委托方要求的报送时间和报送渠道,如实向委托方报送检验数据和分析结果。采样单、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应当妥善留存备隹,留存时间不少于6年。第二十三条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硬性以及相关信息的完整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伪造检验数据和分析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牟
12、取不正当利益: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发现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第二十四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不得违规干预采样、检验、数据汇总和结果上报等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降瞒、谎报和无故拖延上报监测结果“第二十五条粮食企业对库存监测结果有异议且有充分理由的,可以自收到监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具体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和面或检申请并充分说明理住1。收到夏检申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复检的,如本次检验结果与相关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数据差异较大等,应当委托省级及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物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检验。亚检结
13、果作为最终库存监测结果。有充分理由说明备份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可以安排重新采样。纪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二十六条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采样与检验相关工作参照前述规定执行。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二十七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木部门组织开展或收到反馈的监测数据和汇总分析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送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按有关要求或规定报告(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监测结果还应当通报相关粮食企业及相关管理单位,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中央
14、储备粮食和中央事权粮食相关监测结果,应当通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箸局北京局以及中储航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二十八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适时稳妥发布收购监测有关情况。其他监测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或本市有美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随患排查与应急处置。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隐患扑查、应急处巴和危机管控能力建设。在收购监测中发现存在风险隐患后,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领导下,及时会商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职贲采取核实、排查、科学处包等有效防
15、控措施。必要时,按照相关应急处置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重大风险处置督隹督办制度。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风险隐患较重的地区(单位)进行核查和督导,依职员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黄,避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风险.并做好突发性质量安全问题应对和处置.核杳、督导和处巴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聘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三十条粮食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资任,做好整改工作,确保下列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一)按照粮食权属,性质和问题类别,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货任;(二)按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行妥善处理:对于水分、
16、杂质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粮食,应当及时采取通风降水,整理等有效处理措施,并加强处置期间粮情和质量安全监测:(三)对存在多扣水杂、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等侦量安全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严甫整改.粮食企业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告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企业的上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粮食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整改结果进行核实: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杳。第三十一条库存监测结果作为根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企业开展年度质量安全考评、信用评价,以及监督检查、依法处芭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工作机制、督导机制和考评机制,加强对风险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