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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重庆市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试点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推进优质普惠公共服务进基层、进社区,补齐社区服务短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3)121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主要是通过在社区(小区)公共空间嵌入功能性设施和适配性服务,在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提供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
2、闲、儿童游憩等一种或多种服务,更好满足社区居民公共服务和美好生活需求的社区综合服务配套。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发展原则)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发展应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保障基本与适度普惠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与共建共享相协同的原则。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功能建设与运营管理应遵循因地制宜、多元参与、优质普惠、长效运营的原则。第二章工作机制第四条(市级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重庆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级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对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级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
3、委(以下简称专班办公室),承担市级工作专班日常工作。第五条(市级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总体统筹、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市级试点建设方案、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支持政策、试点社区建设项目清单,指导区县(自治县)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本辖区整体建设方案。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区县实施项目建设、行业监管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定试点社区建设项目清单,并结合城市更新、完整社区建设、老旧街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现代社区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优化、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要素保障工作。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4、、市体育局等部门加强政策支持,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群团组织结合相关工作,积极参与试点建设。第六条(区县政府职责)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建立跨部门、多层级协调机制。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年度计划、立项批复、业务指导及综合协调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实施建设,依法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负责接收新建小区配建的综合服务用房并及时移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协调相关物业权利人落实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发展所需的物
5、业资产。区县规划、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支持指导及监督管理。区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结合相关工作,积极参与试点建设。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直管单位,负责协调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申报审核工作。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工作程序)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试点建设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申报通知;(二)编制申报方案;(三)申报方案评审;(四)确定试点建设名单;(五)编制实施方案;(六)实施方案评审;(七)实施推进;(八)试运营;(九)考核评估。第八条(申报方案编制)市级工作专班根据工作计划发布申报通知,各区县(自
6、治县)政府自愿申报试点,并提交申报表、申报方案等申报材料至专班办公室。申报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申报方案应明确实施范围、建设目标、功能配置、运营保障等内容,并达到以下要求:(一)对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七大服务功能开展初步策划,明确其目标愿景、功能业态、设施配置标准、机制创新举措等内容。(二)提出技术指标、建设期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第九条(申报方案评审)市级工作专班对各区县申报方案进行核对检查、综合比选,择优拟定试点社区建设名单。试点社区建设名单管理遵从常态申报、动态调整、规范运行、闭环管理的原则,针对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
7、由市级工作专班及时调出名单范围并告知原申报主体。(一)建设进度滞后。(二)成效不及预期。(三)经区县工作专班认定确不具备可实施性的。第十条(实施方案编制)已纳入试点社区建设名单的项目,由所在社区或拟引入的社会主体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结合城市体检成果,按照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发改社会(2024)5号)相关要求编制,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相衔接,并达到以下要求:(一)实施方案中的建筑工程建设内容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明确涉及服务功能场景的技术方案、建筑面积指标和用地指标。(二)提出建设期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方案,明确具体资金流向和实现路径。明晰运营期财务
8、收支方案,分析预计收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三)应体现实施主体与具体服务场景供应商的合作内容,提出供应商成员单位筛选要求和名录,明确运营方式。(四)提出规划用地手续完善方案及建设工期安排。第十一条(实施方案审查)实施方案应征求利益相关人、社会公众等意见,并报区县(自治县)工作专班审查。由工作专班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综合评估,重点评估下列内容:(一)方案总体情况,相关政策要求贯彻落实情况及方案总体前瞻性、科学性、可行性、特色性。(二)综合指标情况,包括指标配置的衔接性、可行性、服务功能落实情况。(三)建设运营资金情况,包括总体使用情况、分项费用设置、计算方法合理性。(四)特色亮点展示情况,包括
9、方案特色的鲜明度、模式创新的示范性等。第十二条(实施方案变更)实施方案审查过程中,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应依法依规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由各区县(自治县)工作专班报送市级专班办公室报备。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程序审查,并向市级专班办公室重新报备。第十三条(考核评估)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试点建设,原则上要求1年内启动建设。在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试运营3个月后,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考核评估。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四条(择优引入)政府购买服务性质与公建民营性质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物业权利人按照相关规定,择优引入相关主体作为运
10、营单位。第十五条(签订协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监管协议,对运营资质、运营要求等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运营要求、管理规范。对各服务场景的运营实施方案、外部服务资源引入方式和运营措施进行约定,明确养老托育等机构的运营规范、管理制度、服务团队、违约细则,并落实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要求。(二)明确运营工作的范围、期限、标准。对运营场所的使用年限、租金计算方式、资金使用规范进行约定。第十六条(年度评估)运营单位需每年向区县(自治县)工作专班提交运营情况报告,由工作专班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查看、满意度测评、专家评估等方式,对进入运营阶段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进行年度评
11、估,评估结果向市级专班办公室报备。主要评估内容包括设施设备条件、日常运营、人员配备、服务质量、财务状况、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运营考核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运营单位可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获得相应的运营补助。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运营服务合同,并报辖区内相关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收费要求)为保证设施长效运营,提供高效优质服务,运营单位可根据居民实地需求开展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对物价部门无明确规定的,运营单位应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征询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意见
12、后合理确定收费价格,并报有关单位备案,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保障支持第十八条(土地供应)新建非营利性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以划拨方式供地。支持采取公开招拍挂(含带方案招拍挂)方式办理出让手续。与社区整合实施并用于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涉及经营性用途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第十九条(土地变更)政府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变更原有土地用途。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存量建筑改造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
13、的支持政策。第二十条(指标优化)由开发建设单位开展建设并无偿提供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不计入地块容积率计算,具体配置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市相关技术规章及规范标准。第二十一条(产权登记)增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产权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依规予以办理。第二十二条(技术规范保障)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有关建筑间距、退线、日照、密度、面宽、绿地率、交通、市政配套等无法达到标准和规范的,可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现状的标准进行技术审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制定适合既有建筑改造的标准和规范。第二十三条(财税优惠减免)经登记备案纳入行业部门监管
14、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可依照有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扶持等优惠政策。在符合规定条件下,用水、用电、用气及物业收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加强检查督导。第二十四条(审批优化)鼓励以区县、街道为单位对辖区内多个项目整合打包审批,推行并联审批、告知承诺等方式,健全养老托育等专业服务机构设立指引,推广实施“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服务,简化社区嵌入式服务机构设立审批、登记、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运营统筹)鼓励在项目申报及方案编制阶段引入运营主体,加强市场专业运营单位的前期参与。推动土地整备与存量资产重组,采用腾挪、置换、租赁等方式归集空间经营
15、权。鼓励实行“社区服务+市政服务+物业服务+商业服务”的多片区综合运营模式,引导物业企业和地方国有平台通过组建联合体、合资等方式发展综合运营。第二十六条(资金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国家和市级有关投资专项加大对试点建设支持力度,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奖励补助、运营奖励补助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程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政策范围内对符合普惠养老专项再货款、支小再贷款条件的试点项目和运营单位予以支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配套政策)市级相关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运营、消防、项目审批、财税等相关配套政策。第二十八条(区县细则)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操作细则。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