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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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强化排污口监督管理和入河污染物管控,助力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

2、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快推进绿美生态建设,为争当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排头兵和建设幸福和谐美丽作出积极贡献。二、工作目标省、市已于20202021年开展并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县(区)要在此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实施方案,启动全面排查工作,滚动更新需整治问题排污口清单并推进整治,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一)排查目标。2023年底前,各县(区)完成重点流域(见附件1)及辖区内超过80%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和溯源。2024年底前,各县(区)完成辖区内超过90%流域的入河排污口排

3、查、监测和溯源。2025年底前,各县(区)完成辖区全流域的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和溯源。(二)整治目标。2023年底前,各县(区)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排污口整治(见附件5),完成重点流域30%整治任务,并按“一口一策”推进排查新发现问题排污口整治(见附件6)。2024年底前,各县(区)完成重点流域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各县(区)重点流域排污口整治。三、重点工作任务及安排(一)明确排查范围。排查对象为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排查范围原则上覆盖全市各流域,包括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含内河涌)、湖泊、水库岸线等。我市已于2020-2

4、021年完成市行政区域内的东江、韩江干流及秋香江、洌江、鹤市河等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流域面积小于100平方公里的重要河流,所有中型以上水库及重要的小型水库的专项排查(见附件2)。各县(区)要在原排查成果基础上组织梳理本辖区内河流、湖库排查清单(见附件37、3-2),并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伸排查范围。(二)界定排口类型。对排查的口门,按河汉沟渠汇入口、城镇雨洪排口、排污口进行分类。排污口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结合我市实际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临时性排污口等五种类型(见附件4对于未完成雨污分流的雨污混合排口及其

5、他临时处理设施排污口,作为临时性排污口纳入管理。(三)全面开展“查、测、溯充分统筹发挥县、镇、村三级力量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杳工作,综合运用无人机、无人船、暗管机器人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深入排查,重点优先推进县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跨界河流、流域面积较大及纳入县(区)级以上河长管理河流(湖泊、水库)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工作,最终实现有皆查、应查尽查。对水体污染严重、工商居混杂、暗管密集等可能存在隐蔽排污口区域进行重点排查。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边溯源分析的要求,同步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和排污溯源分析,全面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污水排放特征及

6、去向、排污单位情况等信息。对于有效的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委托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排污口排查时可直接应用。(四)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查明排污口污染物来源,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完成排查但溯源不到位的排污口,以及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牵头推进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五)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辖区内

7、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主体责任,要结合辖区实际,在20202021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成果基础上,抓紧制定目标任务清晰、职责分工明确、组织保障到位的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推进辖区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六)分类实施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优化提升一批”的思路,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优先整治违法违规和突出影响受纳水体水质的排污口。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

8、整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各县(区)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河汉沟渠及其他排口,各县(区)需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劣V类水体消除、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踪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1 .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治措施,既要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

9、全和供水安全,又要避免“一刀切”。2 .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3 .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

10、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防洪安全隐患、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消除防洪安全隐患、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先行先试,对规模以上工业排污口、城很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安装自动在

11、线监控装置。4 .优化提升一批。对规范设置、达标排放但仍明显影响受纳水体水质的排污口和水质不达标水体范围内的排污口,鼓励采取提标改造、资源化利用等措施,减少入河污染负荷。积极推进管网铺设及污水处理厂合理布局,鼓励开展尾水深度处理,通过资源化利用增加河流生态基流,改善河流沿岸生态环境。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提档升级及规范装备配套,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5 .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各县(区)结合流域和区域发展实际,开展典型排污口整治示范工程建设,探索推进城镇面源污染治理和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形成可复制推广、经济实用的污染治理模式。(七)加强规划引领。

12、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道岸线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上防止无序设置。(八)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及其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全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第270号)

13、、关于印发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事项分级办理规定的通知(河环(2021)53号)等要求,实施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并将其纳入环境监督管理体系。鼓励结合实际依法探索优化入河排污口审批方式。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九)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根据排污口类型及其责任主体,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好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级河长办要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向河长湖长

14、报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请开展河湖巡查,压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统筹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园区排污口整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岸线管理保护及防洪安全要求负责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内入河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的设置及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指

15、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被生活污水散排口及其他需要截污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及其他需要截污纳入污水管网的排污口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及畜禽养殖排污口整治,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大中型灌区排口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口整治。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厕所排污口整治,配合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排口整治。各县(区)要结合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

16、期排水防涝安全。探索实施排污口差别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十)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杰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十一)加强信息调度。全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托省生态环境厅“省水污染防治挂图作战管理系统”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入河排污口管理系统”信息平台,按月度填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季度结束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见附件7)。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组织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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