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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8篇2024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材料、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第一篇,共八篇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具有指标性的措施,因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一)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政务处分法的授权。2020年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畴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
2、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机制和主体特殊性,政务处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
3、”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调查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各类国
4、有企业内部处分机制不完善,且并不统一,容易造成处分规则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国有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在人事管理上,还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公凡是受到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出资企业任免、管理的人员,均适用处分条例。处分决定作出主体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那么何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所谓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的说明,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
5、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因此,具体由哪一主体来实施处分,应当根据管理人员具体的管理权限所属主体确定。对于有多层级管理机关、单位的,本文认为应当由直接管理部门享有处分决定权,但不能排除更上层级管理部门的权限,更上层级管理部门应当有权提级管理。(二)处分种类及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关于处分种类及其适用的违法行为基本沿用了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但结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特殊性,处分条例也作了一定的细化和调整。本文对此作简要总结和梳理。面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
6、调查(1)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贵人报告。(2)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身边,并对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记录。处分决定(1)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相应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2)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3)承办部门将处分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并形成工作档案。复核(I)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
7、月内作出复核决定。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请复核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是否顺延。(2)复核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申诉(1)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申诉机关决定是否顺延。(2)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
8、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维持、变更、撤销处分决定(1)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国资委的监管责任;因违反国有企业自身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企业内部责任。四、细化调查处分以及复核程序处分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就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建立健全了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经任免机关主要负贵人批准同意后立案,并
9、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等;二是严格限制采取违规方式调查,包括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等。三是新增重大违法案件商请机关处理机制。四是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五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处分条例规范了相关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处分条例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相较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复审、复核”的内容,处分条例第五章“复核
10、、申诉”规定,细化了申诉的具体程序,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五、总结国有企业是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国企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点,处分条例明确国企人员履职的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将当前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客体从原先的国有资产是否流失逐渐扩展至因国企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职而对企业内部治理产生影响,为建立健全国企人员监督制约机制指明了方向。专题研讨发言第五篇“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说,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是我们的“本”,只有
11、坚守这个“本”,我们才能在管理之道上走得稳健、走得长远。“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历史上,秦桧以权谋私,陷害忠良,留下千古骂名。在当今的国有企业领域,也有一些管理人员因违规决策、滥用职权,导致企业陷入困境。例如,有的在投资项目中盲目跟风,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有的在内部管理中拉帮结派,破坏了企业的团结和稳定。“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我们要不断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增强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要树立远大的志向,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胸怀,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尽职尽责。“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在工作中,我们要广泛积累经验,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行事。同时,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12、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价值。“天下为公,担当道义。”让我们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遵循,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谢谢大家!个人心得体会第六篇大家好!今天我们相聚在此,深入学习和探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一是要清晰认识条例对营造创新环境的保障作用。创新需要宽松、包容的环境,而条例为这种环境的营造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了企业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激发了员工的创新热情。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导致企业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窃取,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
13、条例的出台有效避免了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二是要深入理解条例对激励创新人才的重要意义。人才是创新的核心要素,条例通过规范管理行为,为创新人才提供了公平公正的发展机会。在人才选拔和晋升方面,条例要求破除论资排辈、任人唯亲等不良现象,让有真才实学、创新能力强的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例如,某国有企业打破传统的用人观念,依据条例选拔了一批年轻有为的创新人才,组建了创新团队,为企业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三是要充分领会条例对推动创新文化建设的引领作用。创新文化是企业创新发展的灵魂,条例倡导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精神,鼓励管理人员和员工积极投身创新实践。比如,一些国有企业通过宣传贯彻条例,树立了创新榜样,营造了尊重
14、创新、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使创新成为企业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一要加强创新文化的宣传教育,将条例与创新文化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让创新理念深入人心。二要建立创新容错机制,根据条例的精神,对在创新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失败给予宽容和理解,为创新者解除后硕之忧。三要加强与外部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创新经验和管理模式,不断完善企业的创新体系,使企业在创新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前行。同仁们,让我们积极践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引领企业创新发展,开创企业更加美好的未来!谢谢大家!发言材料第七篇产守纪律,忠诚履职国有资产是国家繁荣昌盛的重要支撑,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而
15、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犹如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醒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严守纪律、忠诚履职。“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中,任何一个细微的违规行为都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条例全面而细致地规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从政治纪律到工作纪律,从廉洁纪律到群众纪律,无一不是“有的放矢“,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政治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坚守的首要原则。我们要“忠心耿耿地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表里如一”,绝不能“阳奉阴违”“心怀叵测”。要时刻保持政治敏锐性,自觉维护党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廉洁纪律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我们要“廉洁奉公,“一尘不染”,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贪污腐败、权钱交易。不能被利益所诱惑,不能“见利忘义卬利欲熏心”,做出“中饱私囊”“损公肥私”的违法乱纪之事。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勤勤恳恳尽职尽责”,不得“敷衍了事”“偷奸耍滑”。对待每一项工作都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成任务,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要以过往的违规案例为戒,时刻警醒自己,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做到“问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