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研讨发言材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6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研讨发言材料.docx(1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研讨发言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在认真学习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权威部门解读以及个人学习理解,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的心得和感悟。一、深刻认识条例的背景和意义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它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习条例,使我深刻认识到以下几点:1.党中央对国有企业高度重视。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
2、国有企业改革,强调要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确保国有企业始终成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柱。2 .党风廉政龛设永远在路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党纪国法,严于律己,廉洁自律,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3 .企业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政治生杰。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认真学习条例的主要内容1.明确处分种类。条例规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4 .细化处分情形。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受处分的情形,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
3、活纪律等。5 .强化责任追究。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6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在处分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分公正、公开、公平。三、立足岗位,践行条例精神1 .提高政治站位,坚定理想信念。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2 .严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要严格遵守条例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3 .优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效益。要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加强管理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国有企业发展贡献力量。4 .关
4、心职工利益,凝聚发展合力。要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呼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激发职工干事创业的热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树立了行为规范,提供了行为准则。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将认真学习条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企业发展、国家繁荣贡献力量。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研讨发言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出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是我国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又一重要法律制度成果。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上,我国于2018年3月颁布监察法,立法目的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
5、盖。2020年6月,国家颁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厘清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职责,监察机关属于监督的再监督,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属于主体责任、日常监督。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五条授权性规定,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条例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实施进行的细化,体现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的特点和要求,属于具体规定。条例共7章52条,在学习和运用时有一些特殊的地方需要关注。一、区分不同主体的监督责任,政务处分不同于处分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
6、监察职能的专职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植物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可见监督主体区分为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实行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的体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遵循上位
7、法的规定,规范的是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行为。为什么在监察体制中作出这样的体制安排?因为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体现的是监督责任;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体现的主体责任。当然,所有公职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承担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无论是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还是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在实体法依据和对公职人员影响上应当具有一致性,不因处分主体的不同而有差别。政务处分和处分主体的管理权限、职责如何区分?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各自的职责范围在哪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并不替代任免机关、单位主体责任的履行,法律仍赋予其处分权力和职责,对本
8、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分决定。检察机关开展政务处分工作,要坚守“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聚焦“关键少数”。对各级监委来讲,主要是对违法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比如国家监委对违法的中管干部政务处分,省级监委对本级党委管理干部政务处分。对其他公职人员的处分工作一般由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是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主体贲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两者相互作用,浑然一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的纪律处分权限;党的十九大审议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讨论
9、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推动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相应的,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也是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其对所管理的公职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二、准确识别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规范的是任免机关、单位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行为,这个规定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界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围,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缺一不可。首先是履行的职责方面,应当是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可以看出,组织、领导和监督属于广义的管理活动范畴,但三者从一般的管理活动中分离出来,具有相对的独
10、立性。组织,是指对人和事物进行安排,使之具有整体性和协调性,能完成组织目标任务。领导,是指给组织指引前进方向,为组织确定奋斗目标,提出路线、方针和政策等,要求的是“做正确的事”。管理,是指保证事物正常运行,实现目标的活动,要求的是“正确地做事”。监督属于控制,其工作在于纠偏。在国有企业中,上述职贲均属管理活动,但列入处分范围的管理人员一般是指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行政管理人员)和职员,从事技术、生产、制造、保管和保安等工作的工人(工勤人员)不在范围之内。其次是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国家出资企业(含文化、金融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第一种类型是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根
11、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是由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其股东为单一的某一政府部门、机构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全资公司、企业,是由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为100乐也就是国有全资公司、企业的出资人可以为上述四个主体中的多个,且层级不限,可以为一级企业,也可以为二级企业等。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均属于处分范围。第二种类型是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公职人员。在这种类型的企业中,不是所有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都是公职人员,而要依据其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情况作出进一步认定。如果管理
12、人员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的,则属于公职人员,否则就不属于。例如,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任命的管理人员,虽然也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履行管理职责,但不属于公职人员,不适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三种类型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贲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该类型的公职人员不同于第二种类型,差别在于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主体为国家出资企业,而不局限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且由其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内部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例如党组织和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包括该公司
13、的“三会一层”等组织。这里也有特殊情况,例如某国有控股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班子出席会议,那么该总经理办公会实际上履行了党委会的功能,其批准任命的公司管理人员属于公职人员。鉴于目前对公职人员监督力量的覆盖情况,应抓住监督的“牛鼻子”,以问题为导向,对确实需要纳入监督的对象,应该完成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手续,防止在确定管辖过程中出现争议。同时,还是要“好钢用在刀刃上”,紧盯重要领域,关注“关键少数”,切实发挥监督力量对国有资本的保障作用。三、关注新变化,体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管特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属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下位法
14、,体现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管的特点,条例多处规定体现了国资监管的新趋势、硬要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属于推进国企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结合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该情形情节轻微,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该规定是“三个区分开来”、“四种形态”和过罚相当要求的制度落实,对开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可以进一步作出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在国企管理的硬要求方面,“三重一
15、大”决策制度、工资总额制度、贸易“十不准”、虚假交易、绩效评价造假、不如实向中介机构提供资料或者串通作假、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违规担保、超标准享受履职待遇等情形均写入条例,对国有企业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提出硬要求,划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履职的“红线”、“底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研讨发言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深感责任重大。在此,我将结合权威部门解读以及个人学习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就学习条例和大家做个交流。一、条例解读1.突出责任担当。条例明确了国
16、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范围,强调要履行好经营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要求我们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切实履行职责,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2 .强化纪律约束。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纪律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禁止性行为,如违规决策、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这有利于规范企业内部管理,防范廉政风险。3 .严格处分规定。条例对违反纪律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规定了明确的处分标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这有助于形成有力的纪律震慑,提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纪律意识。4 .保障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对受到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这有利于维护企业稳定,激发员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二、学习心得1 .提高政治站位。学习条例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