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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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学校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财务处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学校的货币资金管理及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学校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

2、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二)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三)货币资金业务岗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四)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应当加强管理与控制。(五)设置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存款单据,建立定期存款备查簿,并实时监管定期存款的结息和到期还本时间。(六)财务部门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设立分为现金出纳岗、银行出纳岗、财政一体化支付岗,并实行“三岗分离”。(七)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和财政一体化系统支付工作。第五条现金管理(一)财务部门根据现

3、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个人的结算原则上不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学校教职工通过工资卡、公务卡办理结算,学生通过个人银行卡办理结算。(二)应当严格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应于每天工作时间终了前将现金送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S)现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套取现金。(四)出纳人员须按照经会计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记录的现金数额准确收付。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确保资金安全。(五)财务处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现金收支情况和库存现金进行稽核检查。(六)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通过

4、银行转账结算。第六条银行存款管理(一)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与年检,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银行账户的管理办法。(二)财务处负责办理学校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年检等业务,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S)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或支票搞非法活动。(四)加强支票管理,严禁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填写日期、收款人、用途、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五)设置专人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即编表人签字,

5、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对账单应按年装订存档。第七条银行票据和印章管理(一)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现金交款单、银行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等。(二)财务处指定专人办理购买银行票据业务,应当逐一清点检查,特别是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要检查编号是否连续、有无缺页、破损等情况,若有缺页、破损或编号不连续,应于购买时当场更换,领用银行票据时,要记录登记,避免空白支票丢失。(三)银行出纳负责保管空白支票,必须设立支票登记簿,及时登记支票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四)财务处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除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财务专用章不得用于公文性质的证明、通知等。财务处负责人印鉴由财务处

6、负责本人保管或授权部门内他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第八条零余额账户管理(一)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的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扎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二)财务处根据教育厅批准的预算和支出分类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申报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

7、分。(三)国库集中支付按照省财政厅的批复,根据不同的支付主体和支付类型,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四)每月终了,出纳人员应将财政一体化申请支付数余额与账面余额进行对账,并按财政资金和非税资金分类核对,发现错误应当及时更正。(五)年终根据财政一体化平台综合查询模块进行业务核对,准确无误后,将零余额账户额度进行注销和账务处理。(六)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不得向单位实有资金户划拨资金。(七)不得由一人办理零余额账户业务的全过程,应确保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九条货币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凡从学校财务部门支取(含报销与借款等)的现金、支票及汇款,

8、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权限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涉及重大的货币资金支取业务,还需要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第十条货币资金业务监督检查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一)货币资金业务流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二)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与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三)部门印章、财务专用章和银行预留印鉴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交由一人保管现象。(四)空白票据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空白票据是否存在预先盖章现象。(五)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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