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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委托行为,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审计管理,是指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将业务委托给学校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管理的关键环节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合同(业务约定书)、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第三条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委托:(一)内部审计机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二)
2、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三)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四)其他因素。第四条内部审计业务委托形式:(一)项目全部委托,是指审计处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二)项目部分委托,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审计处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第五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二章选择中介机构和签订合同第六条中介机构的选择方式:(一)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校内定点库”)中选取;(二)从广西壮族自
3、治区或桂林市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中选取,或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单独采购确定。审计处应首选方式(一)。当出现超出校内定点库中介机构服务范围,或因时间、人力限制无法响应审计项目要求等特殊情况时,方能选择方式(二)。第七条校内定点库每两年更新一次,应重点考虑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S)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四)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近5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六)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七)工作质量评价结果。第
4、八条校内定点库的建立程序:(一)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校内定点库采购方案,主要包括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拟采购数量、拟采取的评分办法和服务期限等;(二)报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三)学校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招标采购;(四)按学校合同管理权限和程序,与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第九条采用本办法第六条中方式(一)的,具体审计项目委托的程序为:(一)审计处业务科室根据审计任务量、具体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目标要求等情况,结合各校内定点供应商的业务能力、完成审计项目情况和质量评价结果,提出审计项目委托的初步方案(包括拟进行委托的审计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全部委托还是部分委托、拟采
5、用项目抽签或依任务承接顺序轮审方式等);(二)审计处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审计项目委托方案;(S)报经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如涉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还需报经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四)审计处向中介机构发出项目审计委托书,明确审计项目的具体审计要求。第十条采用本办法第六条中方式(二)的,其委托程序为:(一)确需采用本方式的,由审计处具体业务科室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缘由,并提出建议方案;(二)审计处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进行审核;(S)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四)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或桂林市定点采购供应商中选取的,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根据项目特点,比较定点采购供应商的价格、
6、服务以及质量等因素,与定点供应商进行询价,在同等服务质量条件下,优先选择优惠率较高、具有价格优势的供应商,同时做好询价协商记录;需另行单独采购的,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定向谈判等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权限和程序,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第十一条业务委托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执行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合同文本应经学校法律部门(顾问)审查。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目标、内容和质量要求,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报酬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保密事项,双方的签字盖章。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二条审计处对委托
7、的每一项业务均指定项目负责人,代表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对审计处负责并及时报告工作。第十三条审计处应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项目名称、内容、时间、方式、承担业务中介机构名称及其权利义务以及配合审计的具体要求等事项。第十四条审计处应要求中介机构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和审计时限等情况合理配备项目人员,工程类审计项目主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有10年以上相关审核经验,财经类审计项目主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第十五条审计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
8、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第十六条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第十七条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及时制定详细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重点关注审计人员分工和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审计重点是否恰当、拟采用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是否恰当等内容。第十八条在中介机构实施项目过程中,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核查中介机构项目组的人员到位和尽职情况,对不胜任的人员应向中介机构提出更换意见。第十九条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审计组严格按照合同和项目审计委托书约定内容、内
9、部审计准则要求和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重点检查事实是否清晰、取证是否充分,对于事实不清、取证不充分的,应要求中介机构完善审计程序。第二十条审计处应做好中介机构与项目涉及单位的组织协调和对接工作。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监督其解决过程,并形成书面记录。第二十一条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成果文件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重点复核定性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正确。对于定性不准确、结论有偏差的,应要求中介机构予以纠正。对于经反复沟通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形成详尽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应及时召开业务会,研究项目负责人在过程管
10、理和质量监控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讨论中介机构修正后的成果文件。审计成果文件经审计处业务会同意后,方能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后续审计流程和办理后续手续。第二十三条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中介机构及时提交审计项目档案资料,并对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情况进行总体验收,确认项目完成、质量合格,正式审计报告(含电子版)和相关审计资料已移交完毕。必要时,审计处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核。第二十四条审计项目经验收合格,审计处方可支付审计费用。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以及应及时纠正(停止)不及时纠正(停止)的,审计处根据具体情节,可暂停或取消其承接业务资格、向学校
11、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一)未按合同和项目审计委托书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六)被各级政府部门列入信用负面清单或因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的;(七)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第四章质量评价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建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或者具体的审
12、计项目质量,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人员配备和到位情况;(二)审计实施过程,包括审计实施方案制定、审计沟通协调、进度把控等;(S)审计报告质量;(四)审计资料移交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五)职业道德遵守与保密;(六)其他方面。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将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审计项目委托的重要参考。第二十八条审计处每年上半年将上年度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的总体情况向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章制度执行。第三十条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委托审计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