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五篇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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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共5篇)目录篇一、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2篇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发言4篇三、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研讨交流发言9篇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研讨交流发言13篇五、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体会交流篇一、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

2、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三是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四是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

3、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五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亚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适用范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是什么?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

4、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笔者注意到,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第二,效力等级。该条例是国务院2023年的立法项目。其上位法是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另外,条例的下位规章包括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国资委2018年出台中

5、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由于效力等级不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单位也不一样,例如,国有企业的集团公司就有权对子企业相关人员的违规投资经营行为进行处处分。第三、主要内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该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进行实施的细化。例如,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具体到国有企业,就是其管理人员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另外,笔者注意到,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

6、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将受到处分。篇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发言近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称“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个专门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下称“国企人员”)处分事项的行政法规。长期以来,关于国企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卜.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国资、国企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目前国家层面尚缺专门规范国企人员的法规。处分条例的出台

7、集中聚焦以国企人员为适用对象的处分事项,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企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将处分条例主要内容总结提炼如下:一、规范适用对象适用对象方面,处分条例直接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原文,明确国企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并进行了分类列述。简言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全国资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也包括全国资公司推荐、任命到其他公司中的管理人员,还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相关国资管理人员。进一步地,可以归纳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公职人员。关于“管理人员”的涵义,处分条例定义为“履行组织、领导、

8、管理、监督等职责”,实务中如何根据具体职务认定是否属于履行前述职责,仍存在一定空间。二、明确实施“处分”的主体区别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机关,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有权对国企人员进行处分的主体为“任免机关、单位”这里的“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处分条例同时对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处分运行机制的要求,要求其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处分条例还支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指导国有企业监督

9、资源的整合优化,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健全完善。三、梳理“处分”情形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国企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细化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措施。对于处分条例未明确的国企人员处分的内容,原则上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一)处分种类处分条例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种类、期间进行了直接引用,具体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24个月);5.撤职(24个月);6.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本质上都是对公职人员违法行文的

10、追责,实施对象均为公职人员,区别主要在于作出机关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企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二)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违法行为具体化为违反思想政治要求、违反治理决策程序、以权谋私等类型共计53项违法情形(详见附件)。同时,吸纳国企改革过程中多次被强调的重点要求,例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求、严格遵循“三重一大”及国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所列明的“十不准”行为等,处分条例还列举了可以从轻或

11、者减轻处分的8种情形,并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此外,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数个行为共存时的处理方式,即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三)处分类型体系国企人员基于不同法律规范而具备的身份上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其行为规范和责任承担类型的女杂性,关于国企人员的相关责任,除了触犯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类犯罪(包括单位犯罪下的双罚制)以及违反公司法导致的民商事责任外,还可能会承担:因违反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处分条例而导致的行政处分;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而导致的纪律处分;如为中共党员,同时受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的约束;违反国资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国资委的监管责任;因违反国有企业自身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企业内部责任。四、细化调查处分以及复核程序处分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就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建立健全了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经任免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等;二是严格限制采取违规方式调查,包括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

13、重处分等。三是新增重大违法案件商请机关处理机制。四是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五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处分条例规范了相关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情况卜的处理方式,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处分条例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相较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复审、复核”的内容,处分条例第五章“复核、申诉”规定,细化了申诉的具体程序,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攵核;对亚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机关、单位申诉。五

14、、总结国有企业是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国企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点,处分条例明确国企人员履职的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将当前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客体从原先的国有资产是否流失逐渐扩展至因国企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职而对企业内部治理产生影响,为建立健全国企人员监督制约机制指明了方向。篇三、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研讨交流发言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5月28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

15、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条例共7章52条,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打造忠诚干净有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总体来看,作为统一规范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提升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法规,通过学习条例,有三点体会。与其他法律法规一脉相承,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第一,在适用对象上,条例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三类公职人员。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第二,在处分类型和程序等方面,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时间,如第七条将处分的种类具体规定为警告、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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