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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超大城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提升城市人口竞争力,科学推动人口流动和合理分布,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情况申请成都户籍或享受对应的公共服务。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
2、程序规范”原则,有序推进居住证积分相关工作。第五条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申请积分入户资格。(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郸都区、新津区、成都高新区、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不纳入积分入户资格的区域: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竦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年及以上。(三)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第六条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就业、稳定居住、技术技能、个人贡献、年龄指标等加分项,以
3、及个人不良信用、违法犯罪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一)稳定就业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分别按IO分/年累积计算,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缴纳城旗职工基本养老、城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二)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拥有本市合法稳定的住所,连续居住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三)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弓I范围的,人才紧缺综合指数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具有高级
4、、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5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经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四)个人贡献指标。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区(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10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农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申请人在本市参与社会服务的,在参加志愿者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等方面作出贡献的,每项达到标准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
5、功及以上奖励、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五)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加5()分;3645周岁的,加40分。(六)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申请人近3年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七)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机关处以司法拘留的,每次减20分。第七条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每年常态化申报、查询、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进行申报。区(市)县
6、政府(管委会)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积分申报材料后,按照职责分工将申报材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第九条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依据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入户资格人员,并公示入户资格人员名单。入户资格人员应及时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第十条申请人在居住证积分办理过程中有异议的,可向市、区(市)县两级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投诉。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予纠正。第十一条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5年内其积分申请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市
7、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居住证积分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国家、省对超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规模政策导向,根据成都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适时对居住证积分政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适时划定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居住证积分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申请受理、入户办理等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积分申办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制定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配合做好积分管理相关工作。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局、市
8、金融监管局、市网络理政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积分审核工作及积分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三条根据积分情况,持证人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教育、就业、养老、社保、保障性住房、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公布。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80号)同时废止.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超大城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
9、工作要求,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提升城市人口竞争力,科学推动人口流动和合理分布,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解读单位:市发改委)此条说明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依据。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情况申请成都户籍或享受对应的公共服务。(解读单位:市发改委)此条说明居住证积分的定义及用途。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办法。1、此条“合法稳定居住”,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一种:(
10、I)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2)申请人合法承租租赁住房的。(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此条“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市人社局、市医保局)3、此条“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是指非成都户籍人员,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办理了居住证,且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员。(市公安局)第四条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原则,有序推进居住证积分相关工作。此条说明居住证积分推进原则。第五条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申请积分入户资格。(解读单位:市人
11、社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郸都区、新津区、成都高新区、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不纳入积分入户资格的区域: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竦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年及以上。(三)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1、第(一)项是指:居住证需在有效期内,且居住证载明地址应当与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一致。(市公安局)2、第(二)项是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或省市相
12、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连续不间断缴费满36个月及以上。(市人社局、市医保局)3、第(三)项是指: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并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市公安局)第六条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就业、稳定居住、技术技能、个人贡献、年龄指标等加分项,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违法犯罪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一)稳定就业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分别按10分/年累积计算,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
13、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解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1、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市人社局、市医保局)提供材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参保人员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及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基层经办网点现场打印;也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或蓉e人社网上服务大厅自行打印;也可手机关注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查询打
14、印。(二)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拥有本市合法稳定的住所,连续居住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解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1、此条“合法稳定的住所”,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一种:(1)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2)申请人合法承租租赁住房的。(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本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请人本人名下单独所有或与配偶共有产权的住房;(2)申请人(包括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3)申请人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3、租赁住房是指申请日前,申请人(包括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
15、同承租的三类住房:(1)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2)共同承租国有直管公房、职工租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3)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建局)4、“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本市居住证时间为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积5分。(市公安局)提供材料:1、自有住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交付使用)、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需提交);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租赁合同和国有直管公房租赁信息采集表,职工租赁本
16、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2、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三)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弓I范围的,人才紧缺综合指数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5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经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解读单位:市人社局)I、申请人符合当年度或上年度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中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的人才,可按照得分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认定的程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