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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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合作区范围内,因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合作区管委会和海丰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合作区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制

2、定拆迁安置计划、筹措资金、审批实施方案,海丰县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合作区拆迁安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先安置、后搬迁。征收部门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征地预公告发布后,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权限,在用地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

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第二章房屋补偿安置第六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安置方式。房屋拆迁安置鼓励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地集体土地上的市政工程和学校、厂房、仓库、简易房、祖屋公共部分(祠堂除外)及公共设施等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村民自建住房、村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祠堂等可采用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等带状特点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征收项目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无法统建安置的,可重新安排宅基地给被征收人自建安置房。笫七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

4、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安置依据。(一)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按下列原则处理:1.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视为报建手续齐全。2. 自1987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颁布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期间,未办理任何证件的房屋和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证房屋,经调查认定确权后,按本办法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3. 2015年9月28日之后,未按照要求办理任何证件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二)违

5、法建筑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为当地户籍,且为该户的唯一住宅,可按不超过评估价格的70%或不超过现有住宅建筑面积的50%进行货币补偿或房屋置换。(三)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构筑物,按评估残值进行货币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构筑物不予补偿。(四)征地预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不予补偿。(五)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应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第八条被征收人经确权的住宅房屋,按照每户村民住房不超过360平方米确定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60平方米的,按不超过1:1比例予以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超过360

6、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按照本办法给予货币补偿。(二)复建安置原则上采取统建安置方式。安排宅基地的,应按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三)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征收部门可以提供国有土地上住宅性质的房屋作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第九条复建安置采取统建安置方式,由合作区划定地块,统一规划,由村集体自建。合作区可在国有土地上建设住宅进行产权调换,将安置房分配给被征收人。(一)安置房的建设标准1、安置房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多层或高层住宅;套房户型分别为两房、三房、四房、五房等,户型建筑面积为60m90m120m150m180nf等五种。2、安置小区套房进

7、行简单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3、安置小区应具备基本的公共配套设施。(二)安置标准1、安置面积按照拆迁面积对应相近的户型安排,超过或不足部分按成本价格进行补差。如被征收人暂无能力支付差价的,可暂缓核发房产证,待被征收人补足费用后核发。2、被征收人的唯一住房拆迁面积不足60nf的,按6011V安置,不进行补差。第十条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查丈、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由管委会主管部门公开招标选定,限额以下的,可从管委会预选机构名录中抽选。第三章奖励政策第十一条搬迁补贴(一)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的,在复建安置

8、或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报管委会审定。(二)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过渡期内,周转用房的水、电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一个月内搬迁完毕的,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十二条对按要求配合提前迁出房屋并签订合同同意征收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0-200元11f的奖励。第十三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免收5年的物业管理费。免收的物业管理费在安置小区公共物业收益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合作区管委会财政补贴。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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