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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23年开展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部署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按照省市确定的退出、整改、完善三类,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水电站分类整治。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10月底前退出;审批手续不全、影响
2、生态环境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对允许正常运营的水电站要持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二、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组织对全县现有水电站进行全面核查,科学评估各个水电站,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逐个水电站制定处置措施,上报市级初审后,转报省级联合会审确定,并按省级会审确定意见落实水电站整治。(二)坚持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各镇、土楼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水电站清理整治,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破坏生态行为和社会风险。(三)坚持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镇、土楼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完善建管制度,建
3、立长效机制,健全监管体系,管住管好存量,严控新建项目。(四)坚持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各镇、土楼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水电站清理整治,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合力整治。三、工作任务(-)全面核查评估为加快推进我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县政府全面统筹协调水电站核查评估工作,由水利部门委托有资质独立法人的第三方机构作为综合评估单位,工信、生态环境、发改、自然资源、林业等其他部门通力配合,对辖区内现有水电站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核查水电站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履行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用地、用林、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等所需的审批手续
4、;是否存在大坝安全、生态环境破坏、防洪减灾危害等方面的问题。在核查基础上,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安定稳定、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论证评估,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逐个水电站提出核查评估意见和处置措施。联合工作组牵头组织工信、水利、生态环境、发改、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综合评估单位编制的水电站清理整治核查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职能对口原则,发改、行政审批、水利、工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水利部门负责取水许可,林业部门负责林地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手续,其他涉及的审批手续按职能分工由对口部门分别负责,逐
5、站审核,确定核查评估意见。核查评估意见经公示后,于2022年1月底前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核并报省直相关部门联合会审。(二)分类整治落实综合评估单位根据会审意见编制我县“一站一策”工作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和整治任务,报漳州市政府批准后,县直各部门指导督促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监督落实,并组织对水电站“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完成情况进行现场验收,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并建立台帐。水电站业主要按照实施整治方案严格整改、限期完成,整改一座、销号一座。水电站业主是水电站“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漳州市政府同意的“一站一策”工作法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整改,于2022年10月底
6、前完成整改,经镇政府预验收后,由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办理验收销号。L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应当列入退出类。(1)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2)自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3)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且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4)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列入退出类的水电站,原则上应在2022年10月底前退出。各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应履行属地责任,根据我县水电站退出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另行制定),负责与辖区内退出类水电站签订拆除赔
7、偿合同、支付拆除赔偿资金;负责具体拆除工作,做好该水电站拆除后渠道、拦河坝及进水口等相关水利设施的管理及相关后续工作,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其中:(I)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合法合规建设的水电站,可以限期在2025年10月底前退出。确需保留的,县政府将组织科学评估后根据生态功能影响和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是否可以调整保护区功能分区。可以调整的,应当在2022年10月底前依法依规按程序上报将水电站所在区域调整出核心区或缓冲区;无法调整的,相关水电站应当依法依规限期在2025年10月底前退出。(2)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建设的水电站,县政
8、府将组织核实评估,并对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水电站,依法依规按程序论证并上报调整水电站所在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无法调整的,相关水电站应当依法依规限期在2022年10月底前退出。(3)列入退出类的其他水电站,应在2022年10月底前退出。对退出类水电站,县政府将组织水利、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指导所在镇政府依法进行部分或全部拆除,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水电站外,其他的均应拆除拦河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未拆除的,应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
9、,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水电站,可以列入完善类。(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其规划环评结论;(2)依法依规履行了各项行政许可手续;(3)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的区域;(4)满足生态下泄流量要求;(5)经论证对环境影响轻微、符合大坝安全、防洪减灾要求。各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和各县直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组织督促此类水电站不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3.未列入退出类、完善类的水电站,列入整改类。(1)建设运行相关审批手续不全的水电站,按照管理权限,由对口职能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整改措施落实
10、情况,依法查处,并在2022年9月底前指导督促水电站业主办理完善有关审批手续。(2)对不满足生态下泄流量要求的,由县水利、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水电站业主采取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控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监控设施同步接入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考核系统。不按规定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控设施,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成后不使用,或者下泄流量不满足要求等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水电站,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发电,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处罚。(3)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应限期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增殖放流、建设必要
11、的过鱼设施等生态修复措施。2022年9月底前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列入退出类,按照退出类的要求在2022年10月底前全部退出。(三)严禁新扩改建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禁止增加装机容量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防止以技术改造名义扩建水电站,产生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四、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水电站清理整治组织实施的领导,确保水电站清理整顿组织实施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成立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联合工作组(详见附件),主要负责督促指导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协调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全县水电站点多面广,整治工作情况复杂,各镇、土楼管委会和各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
12、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落实我县清理整治主体责任,周密部署安排,分解落实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到位,按照“一站一策”抓实抓好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水利、工信、生态环境、发改、自然资源、财政、林业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按照本方案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各自职能,明确时间节点,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到位。各镇、土楼管委会:履行属地责任,负责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一站一策”工作方案督促水电站业主落实整改工作,负责督促落实水电站业主按时完成整改、拆除、水工程移交和赔偿等工作;负责水电站整改后的预验收工作。水利局: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工作,负责核查水电站是否符合流域综
13、合规划情况,水库大坝安全情况、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情况等,并督促指导整改。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清理整治并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后评估。工信局:负责协调和督促电网企业办理列入退出的水电站解网等事项。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清理整治并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后评估。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并指导督促落实水电站分类整治环保要求,依法查处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负责核查水电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并督促指导整改。发改局、行政审批局:负责核查水电站立项审批(核准)情况,并督促指导整改。发改局:负责电价管理相关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水电站是否涉及生态保
14、护红线,用地审批手续情况,并督促指导整改。林业局:负责核查各水电站用林审批手续情况;协助核查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情况,并督促指导整改。财政局:负责水电站整治工作经费和补偿经费的筹措及使用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对存在水生生态破坏的水电站增殖放流、建设必要的过鱼设施等生态修复措施,并督促指导整改。(三)依法实施整治各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和各县直有关部门要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推进全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认真执行省水资源条例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和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查处不依法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行为,运用法治手段
15、切实解决水电站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依法组织开展已建水电站核查评估,完善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退出机制,依法停用并组织拆除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水电站,统筹考虑水电站清理整治涉及的各方利益,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四)完善相关政策各镇、土楼管委会和各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水电站下泄流量考核管理,严格按照省发改委、水利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制定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未按要求落实生态下泄流量的,依据办法采取扣减上网电费等措施。对本次清理整治列入退出类的水电站,电网企业按省直有关部门审定的退出电站清单和时限执行实施解网解列,不再与其结算电费
16、。各部门要加强清理整治“窗口期”指导,对涉及水电站的资产和股权,不提倡转让和拍卖。(五)健全考核机制各镇、土楼管委会和各县直有关部门要将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纳入党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河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整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要挂牌督办。同时,建立约束机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进展缓慢、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问题,要及时通报批评、公开约谈;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健全长效管理,要加强我县整改类、完善类水电站核查评估,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持续滚动开展清理整治,推进水电绿色发展;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清理整治工作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