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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为职工办理退休吗?【答】自2008年9月18日起,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不再有法定义务为职工办理在职退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国家行政法规,于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法条规定中,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唯一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没有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否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作为要件。足以可以推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以灵活就业身份由其个人办理退休审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已经赋予了,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效力。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属于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酒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需要特别提示,部分省市地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办理在职退休审批的,应当执行当地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