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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企业使用登记制度(锅炉)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锅炉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
2、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四、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五、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六、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
3、理注销。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八、锅炉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九、锅炉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原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和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十、锅炉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
4、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十一、锅炉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十二、使用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6、存在事故隐患的;十三、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