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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如何管理未婚女职工的三期劳动关系?【答】除当地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外,未婚女职H的三期期间,享受劳动合同保护待遇,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其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实操中,应当注意的事项: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未婚怀孕、保胎、流产、生育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2、妇女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没有涉及婚嫁条件下,明确规定,禁止以女职工三期为由降低劳动报酬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女职工三期期间法定的健康休息权。3、国务
2、院女职H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法享受带薪孕检假。4、女职工流产休假及生产休假期限,不享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地方福利假期。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假期期限,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I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H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5、在目前计生政策不明朗的特殊时期,未婚女职工的三期休假待遇,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政策规定。在明确规定,不能依法享受流产津贴和产
3、假津贴待遇的条件下,未婚女职工产假期间和流产休假期间,可以按无薪事假处理。用人单位也可以自主规定,享受等同医疗期待遇的休假。6、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规章,明确规定,职工违反诚信义务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的;职工发生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或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行为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年度期间,在岗有效履职期限累计不满N个月的,视为不胜任工作情形之一,给予调整岗位。7、女职工三期期间,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 )个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书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4、解除劳动合同的;4 )书面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的;5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8、遇有女职工未婚三期情形发生时,用人单位应当以有效的形式行使管理权。要求职工严格履行请假义务,提供有效的婚育证明。妥善档案管理。未婚生育的,在政府规定的期间内补办提交婚姻证明和生育证明的,应当给予另行处理。9、违反国家计生政策超生生育的,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未婚生育的情形处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国家放开三孩生育政策的特殊时期,各地政策差异性很大,司法实践裁判口径很不一致,以当地规定和裁判案例的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