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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2-18法律服务建议书法律服务建议书法律服务建议书法律服务建议书目录目录 一、立法背景一、立法背景 二、纳税人二、纳税人 三、税率三、税率 四、课税基础四、课税基础 五、税收优惠五、税收优惠 六、过渡期政策六、过渡期政策 七、纳税特别调整七、纳税特别调整 八、征收管理八、征收管理法律服务建议书一、 立法背景法律服务建议书1.1 立法背景立法背景1980年9月10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2年1月1日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法律服务建议书1.1 立法背景立法背景1984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1985
2、年4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8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法律服务建议书1.2 立法进程立法进程 审议过程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法律服务建议书二、纳税人法律服务建议书2.1 税务居民新概念税务居民新概念 居民企业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1.外国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
3、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A类)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B类)实际管理,香港、澳门、台湾视同非居民企业法律服务建议书 2.2 可能被认定为可能被认定为“居民居民”的境外企业的境外企业 设立在境外的特殊目的企业,这类公司虽然控股中国公司,但其所有的经营活动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代表处。被中国境内人士最终控股的海外运营公司(例如,由中国境内人士管理的香港贸易公司)。在香港没有实体的红筹公司(受中国企业控股,但在香港注册并上市) 。在“避税港”设立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被国有企业或其他国内控股方控股,或被某些在一定程度上由中国境
4、内管理的跨国公司控股。法律服务建议书2.3 预防性措施预防性措施 复核公司管理文件、管理决策程序以及国内外的通信交流从而证明决策的制定和交流情况设立一套管理决策制定程序以及相关书面交流,从而支持其为非居民企业设立相应程序以后,每年定期检查程序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改进将公司一个或多个核心职能(如财务、研发等)以及这些职能中的决策人员从国内移至境外在境外举行某些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涉及战略决策的会议 法律服务建议书三、税率法律服务建议书3.1 基本税率基本税率 25%,适用于:1.居民企业,2.A类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20
5、%,适用于:1.B类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法律服务建议书3.2 优惠税率优惠税率 B类非居民企业减按10%征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征收。法律服务建议书四、课税基础法律服务建议书4.1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内涵:指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权责发生制,另有规定除外。B类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权益收入,全额计算利息、特许权、股息等,10%为全额征
6、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成本法律服务建议书4.2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法律服务建议书4.3 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法律服务建议书4.4 免税收入: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
7、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法律服务建议书4.5 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项目 : 4.5.1 税前扣除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税前扣除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法律服务建议书4.5.2 扣除的分类扣除的分类1.不予扣除2.限定条件准予扣除3.限额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或不允许结转4.据实扣除5.加计扣除法律服务建议书4.5.2.1 不予扣除费用项目不予扣除费用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
8、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法律服务建议书4.5.2.2 限定条件准予扣除费用项目限定条件准予扣除费用项目合理的工资薪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规定的范围内扣除)损失(依照有关规定扣除)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符合要求的成本分摊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扣除项目法律服务建议书4.5.2.2.1 工资薪金扣除的新旧比较工资薪金扣除的新旧比较项目项目新税法新税法旧税法旧税法工资费用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
9、予扣除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包括现金和非现金形式新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限制内资:计税工资等外资:按照实际发放金额扣除法律服务建议书4.5.2.2.2 职工保险扣除的新旧比较职工保险扣除的新旧比较项目项目新税法新税法旧税法旧税法职工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标准扣除除另有规定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内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及基本保障之外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外资:企业直接为其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服务建议书4.5.2.2.3 财产损失项目项目新税法新税法旧税法
10、旧税法财产损失目前新税法尚未有明确规定内资:非正常损失仍需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税前扣除外资:财产损失取消了审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法律服务建议书4.5.2.2.4 限额扣除费用项目限额扣除费用项目项目限制职工福利费工资的14%工会经费工资的2%职工教育经费工资的2.5%公益性捐赠年度会计利润的12%广告和业务宣传费销售额的1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但不超过销售额的0.5%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法律服务建议书4.5.2.2.5 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的新旧比较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的新旧比较项目项目新税法新税法旧税法旧税法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
11、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内资:按照计税工资总额或全年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或列支外资:不得计提。实际发生的列支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照计税工资总额或全年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或列支法律服务建议书4.5.2.2.6 公益性捐赠和业务招待费的新旧比较公益性捐赠和业务招待费的新旧比较项目项目新税法新税法旧税法旧税法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必须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内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或10%
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按销售(营业)收入的0.3% 、0.5% 等一定比例限额扣除内外资扣除比例不同法律服务建议书4.5.2.2.7 广告费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的新旧比较业务宣传费的新旧比较项目项目新税法新税法旧税法旧税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内资:广告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或8%,部分特殊行业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
13、纳税年度结转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结转扣除外资:据实扣除法律服务建议书4.5.2.2.8 利息支出的新旧比较利息支出的新旧比较项目项目新税法新税法旧税法旧税法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间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关联方间借款另有资本弱化的规定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关联方取得的超过其注册资本金50%的部分所属的利息,不得扣除法律服务建议书4.5.2.2.9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项目项目新税法新税法旧税法旧税法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新税法取消了2000元的认定标准;规定使用寿命为12个月以上期限超过一年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单位价
14、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非生产经营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对残值率不做统一限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规定了最低残值率为5%或10%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法律服务建议书4.5.2.2.10 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项目项目新税法新税法旧税法旧税法无形资产摊销不得摊销项:已税前扣除的自行开发的支出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不得摊销的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内资:外购及自创商誉均不得税前扣除外资:所受让的资产总价与该资产账面的差额,可作为商誉确认无形资产,按10年摊销法律服务建议书五、税收优惠法律服务建议书5.1 税收优惠的种类1.先进技术2.环境保护3.基础设施4
15、.特殊行业5.安置就业法律服务建议书5.2.1 高新技术企业u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于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要求: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他(高科技产品收入、科技人员比例等) u尚待明确事项法律所有权还是经济使用权?什么是合乎要求的研发费用?受托研发?法律服务建议书5.2.2 新技术研发费用u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50加计扣除;形成的无形资产可按150摊销u尚待明确事项 进行研发的实际地点必须拥有法律上的知识产权?经济风险: 受托研发是否能符合认定要求?费用分摊、合作开发申请程序法律服务建议书5.2.3 技术转让u符合条件的技术
16、转让: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法律服务建议书5.2.4 技术进步固定资产折旧政策u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u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法律服务建议书5.3 环保项目的相关税收优惠 u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3免3减半。u综合利用自然资源:10的收入抵减。 u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专用设备:10的税额抵减。 u提取的环境保护基金:能于本年度直接税前扣除。法律服务建议书5.4 基础设施 u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三免三减半。 法律服务建议书5.4 特殊行业优惠 u创业投资优惠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无限制结转抵扣u对特定的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法律服务建议书5.4 促进就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