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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文件,结合地铁4号线北段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笫三条安全费用按照“施工单位提取、项目公司监管、确保工程需要、规范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
2、语的含义是: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第二章提取标准第五条施工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计提。第六条项目公司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并监督使用。第三章安全费用使用范围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3、监控和整改支出;(四)涉及安全生产的检查、咨询、评价和安全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四章使用监督及违约处理第八条由项目公司财务部及安质环保部负责对施工单位安全费用计提比例、使用范围、金额、支出台账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施工单位存在安全费用计提比例、使用范围、金额未满足规定的行为,安质环保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项目公司履约规定进行扣分处理。第十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各项规定,与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行业规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越实行,由安质环保部负责制订、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