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报批稿)》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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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地方标准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报批稿)编制说明一、目的意义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江苏省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系统谋划,建立完善推进体系,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省政府印发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同时强化法治保障,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牵头起草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指导各地加快推动地方立法,目前南京、无锡、徐州、苏州、连云港等地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常州、镇江、泰州市出台了政府规章,其他设区市均已将垃圾分类工作列入立法规划,各地已

2、逐步建立起以法治为基础的垃圾分类制度。为充分发挥党政机关的示范引领作用,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先后发布关于推进江苏省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宣传教育、考核问效、示范试点等一系列措施的推进实施,大部分党政机关率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积累了先进经验,取得了阶段成就。标准作为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质效,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南京市机关事务

3、管理局提出以标准支撑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更好落地实施,标准内容覆盖重点事项、关键事项及具体措施,固化各地市先进实践做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标准化路径,助力有效实现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作出贡献。二、任务来源任务来源于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苏市监标(2023)173号),项目序号2023256,立项标准名称机关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标准名称变更说明:标准对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立项标准名称进行变更,变更为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理由是“党政机关”这一用词在机关事务领域

4、的规范性文件中更为常用,且给出了明确解释,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为了准确界定标准化对象,避免对用词的概念产生歧义,使用规范性文件中的常用表述“党政机关”代替“机关单位”。三、编制过程(一)调研阶段2023年9月,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牵头起草单位,与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共同成立标准起草组,制定标准编制计划,明确任务分工。2023年10月至12月,查阅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标准等资料,同时前往江苏省各地市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现状。(二)标准起草阶段2024年1月至3月,起草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先后确定了标准编制的总体思路、标准

5、框架结构以及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原则形成标准讨论稿。(三)征求意见阶段2024年4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向省内共29个单位发函征求意见。29个单位予以回函,其中24个单位无意见,5个单位提出共14条意见。2024年4月11日至5月10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对标准及编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2024年5月,汇总处理收到的意见,对于14条意见,完全采纳2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11条,对不采纳的意见给出理由,形成江苏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修改完善标准内容,形成标准送审稿及标准编制说明。(四)

6、审查阶段2024年5月30日下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南京组织召开了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地方标准评审会。专家组由南京市城市管理局龙瑞、东南大学何勇、南京市栖霞区政府办许红永、南京分创智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丁红艳、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孔肖菌共五位专家组成,南京市城市管理局龙瑞任组长。专家组听取起草组关于标准制定的说明,审阅标准送审材料,逐条审查标准内容后,对标准内容提出2条修改意见,与会专家一致同意标准通过审查,给出审查结论并形成会议纪要。(五)报批阶段起草组按照专家组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经审核后,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四、主要内容以及技术指标确定

7、的依据(一)标准编制原则本标准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原则的要求进行编制。在规范性要素的选择方面,遵循标准化对象原则、文件使用者原则和目的导向原则,对标准化对象分析,确保规范性要素的内容紧扣编制目的。在表述方面,遵循一致性、协调性、易用性的原则。(二)依据的法律法规本标准技术指标确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三)主要内容确定的依据本标准共13章,其中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基本要求、组织管理、设施设备配

8、置与管理、宣传引导、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志愿者管理、信息管理、检查与评价改进。主要依据包括关于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19)31号)、关于推进江苏省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苏事管(2017)93号)、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工作的通知(苏事管(2023)6号)等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文件中给出的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示要求、工作评价标准等内容,确立了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第四章规定了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实际

9、分类情况,强调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和目的,规定垃圾按照四分类开展日常管理;根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对党政机关的要求,在标准中强调了党政机关在管理中应当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第五章规定了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管理,目的在于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主体,形成组织保障和推进合力。根据关于推进江苏省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苏事管(2017)93号)以及各地市实际工作情况,提出成立专门工作领导机构的规定,明确职责内容,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第六章规定了党政机关生活垃圾相关设施设备配

10、置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在分类收集设施方面,根据GB55013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和维护指南(苏建城管(2023)60号),提倡分类收集设施“撤桶并点”,对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做出了规定并给出了设置参考,利于党政机关实际操作;规定了垃圾收集房(亭)关于地面、给排水、通风等方面的建设要求;规定了分类收集设施的相关性能,满足正常使用、环保、智能化等需求;规定了分类设施设备在维护、更新、卫生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此外,规定分类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等按照GB/T19095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执行。在分类处置设施方面,根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对食堂产生的餐厨

11、垃圾处置设施进行了相关规定。第七章规定了党政机关面向全体职工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强调创新方式方法,通过开展有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职工的生活垃圾分类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第八章规定了党政机关的源头减量。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工作的通知(苏事管(2023)6号)等文件,强调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包括制止餐饮浪费、落实限塑、促进低价值可回收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物品循环利用,从源头实现厉行勤俭节约、生活垃圾减量的行为习惯,带动在全社会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党政机关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榆、处

12、置方面的管理要求。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市的地方性法规,给出了分类投放的参考方法,便于具体操作;规定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应当交予相应的处置或回收利用单位进行收运和处置,并签订服务协议,目的在于杜绝将已分类的垃圾混收混运,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增强垃圾分类的质效。第十一章规定了党政机关对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的管理要求。根据关于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46城万人志愿者”活动的通知(国管办发(2019)10号)以及各地市开展志愿者活动的成效亮点,规定了党政机关在人员选派、队伍组建、机制建设、活动内容、宣传报道等方面的内容,强调党政机关职工坚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以身作则发

13、挥带头模范作用,带动形成积极分类的社会氛围。第十二章规定了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的信息管理,规定了应当建立专项台账,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运行的记录,从前瞻性角度要求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第十三章规定了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的检查与评价改进,通过强化考核问效,促进形成垃圾分类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有利于推动党政机关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和依据无六、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一)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本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各地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

14、依据,结合江苏省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提出细化的管理规定,是对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补充。(二)与相关标准的关系经查询和识别,关于生活垃圾的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主要侧重于设施设备或工程技术要求、垃圾末端处理技术要求,本标准与这类标准不重复、不矛盾,相协调。此外,暂无关于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对于现行有效的南京市地方标准DB3201T10422021党政机关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对两者关系做出如下说明:(1)南京市地方标准于2021年发布实施,提出与归口单位为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单位为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南京市

15、标准化研究院。标准经推广实施,在南京市取得良好效益。2023年,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前往省内常州、无锡、苏州、镇江等各地市开展调研,了解全省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现状,并提出制定江苏省地方标准,经协商一致,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由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起草江苏省地方标准。(2)本标准与南京市地方标准不矛盾、不重复,相协调,差异体现在南京市地方标准的条款要求高于本标准,本标准基于全省各地市不同现状和工作实际,遵循江苏省层面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的统一要求,条款内容更具有普适性。具体体现在标准中的组织管理、设施设备配置管理、宣传引导、志愿者管理、信息管理、检查与评价等方面,相较于南京市

16、地方标准,均降低了条款要求或具体技术指标,侧重于引导全省各个党政机关建立和运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工作模式,而南京市地方标准侧重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对工作开展频次、工作推进程度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指标要求。七、推广实施建议推广实施建议如下:一是开展标准宣贯。标准发布后,归口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在全省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和推广实施活动,鼓励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结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际开展标准宣贯和推广实施活动。二是开展标准培训。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及起草单位在全省开展标准技术交流、标准专题培训、标准解读等宣传推广工作。三是跟踪标准实施情况。标准实施后,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及起草单位持续关注和监督标准实施情况,收集省内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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