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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市级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南通市市级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通市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规程等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宣传文化思想工作和文旅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增强文化凝聚力和引领力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采
2、用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管理,市财政局协同管理。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牵头申报的项目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职责。各区宣传、文广旅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工作职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报经市文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
3、文件;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和资质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收回市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做好项目决算工作,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指导区级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市财政局工作职责:组织编制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批复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
4、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对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回市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区宣传、文广旅行政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收回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区财政部门职责:
5、及时拨付下达资金;跟踪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指导同级宣传、文广旅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收回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一)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三)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四)主动接受和配合宣传、文广旅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决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五)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宣传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保障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用于深化习近平文化思想学习教育、体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要求的政治主题宣传和城市形象宣传、新闻精品生产、组织举办重大文化活动、打造文化品牌、推进“书香南通”建设、加强江海文化研究和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专题宣传等年度重点宣传文化项目。(二)推动文旅产业做大做强。扶持文化和旅游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载体平台的建设;推动创业设计行业发展;支持文化旅游招商宣传;鼓励文旅金融创新;拓展提升文化空间。(三)鼓励支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重点文艺精品生产;嘉
7、奖原创文艺创作成果;鼓励优秀剧目演出和高雅艺术精品剧目演出。(四)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培育扶持新闻人才、文艺人才引进,加大导游人员的培养。(五)其他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发展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组织申报,通过申报评审、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第十条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8、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等。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计。第十一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文旅项目入库审定情况及每年宣传文化事业重点工作计划拟订资金具体分配建议,会商市财政局后提交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宣传文化事业建设项目、文化旅游招商推介和重大文化旅游活动经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展拨付资金;其他文化旅游项目、文艺精品创作项目、人才扶持项目经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拨付项目资金。上年度项目考核补助资金原则上在一季度兑现完成,其他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于当年底全部兑现。第十二条项目资
9、金一经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时,须报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各级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
10、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第十五条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区宣传、文广旅行政部门应对市下达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同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实施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第十六条各级宣传部门、文广旅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