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等3个程序的公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等3个程序的公告.docx(1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等3个程序的公告(浙药监规(2022)7号)为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创新和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上市审批,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浙食药监规(2016)2号)同时
2、废止。特此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医疗器械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市杳程序的公告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我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认定,如获得国家药监局审查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可直接按已获得本程序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情形执行。第三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
3、、专人负责、科学审查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第四条符合下列要求的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申请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产品具有技术创新和领先优势。(二)申请人已完成申报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三)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该产品具有技术创新和领先优势:(一)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
4、用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四)申报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为国内领先。第六条申请人申请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应当填写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四条要求的资料。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资料应当包括:(-)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作为第
5、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分类依据。(三)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四)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 .产品的预期用途/适用范围;2 .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3 .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五)产品说明书(样稿)。(六)其他证明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五条的资料(如:发明专利证书、查新报告等)。(七)体现临床应用价值的资料。(A)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第七条申请人向省局提出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省局行政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形式审
6、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资料移交省医疗器械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械审评中心)。对于已受理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器械审评中心作出审查决定前,可书面提出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器械审评中心收到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专家组织管理由器械审评中心负责。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资料,器械审评中心直接按审查不予通过予以处理:(-)申请资料虚假的;(二)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三)申请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
7、不符的;(四)申请资料中产品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不完整、专利权不清晰的;(五)前次审查意见已明确指出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非国内首创,且再次申请时产品设计未发生改变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第十条对通过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拟纳入我省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由器械审评中心在省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受理号、申请人、产品名称,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器械审评中心应当对相关意见研究后作出最终审查决定。第十二条器械审评中心作出审查决定后,将审查结果移交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在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通知单上加盖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
8、后送达申请人(格式见附件2)。第十三条对于经审查同意按本程序审批的创新医疗器械,器械审评中心应当指定专人,在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与申请人及时沟通、提供指导。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应当优先安排注册检验。受理中心受理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后,应当将该注册申报资料标记为“创新医疗器械”,并进行优先流转。器械审评中心应当优先进行技术审评。省药品检查中心应当在接收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通知后优先开展体系核查工作。技术审评结束后省局优先进行行政审批。第十四条医疗器械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结构组成、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当评估变更对
9、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创新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第十五条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在5年内未申报注册,不再按照本程序实施审批。第十六条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获准注册的,注册证备注栏注明“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三)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的;(五)失去产品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专利权或者使用权的;(六)申请产品不再作
10、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七)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附件:1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2.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通知单附件1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受理号: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住所生产地址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及组成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申请资料清单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e-mail:手机:备注: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日期:附件2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通知单(编号:)你单位提出的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受理号:),产品名称:性能结构及组成:主要工作原理/
11、作用机理:经审查,审查结论为:同意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进行审批。联络人姓名:,联系电话:O不同意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进行审批,理由:J特此通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日期: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第一条为更好满足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进一步优化浙江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程序,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医疗器械研发,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对符合本程序第三条情形的医疗器械
12、,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优先进行审评审批。需要进入优先审批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在产品基本定型后,注册申请前提出优先审批申请。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L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2 .诊断或者治疗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3 .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4 .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5 .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含中医器械)。(二)列入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省级重点研
13、发计划的医疗器械。(三)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第四条申请人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应当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三条要求的资料。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资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分类依据。(三)符合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1.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1)该产品适应证的发病率数据及相关支持性资料;(2)证明该适应证属于罕见病的支持性资料;(3)该适应证的临床治
14、疗现状综述;(4)该产品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2 .诊断或者治疗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1)该产品适应证属于恶性肿瘤的支持性资料;(2)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3)该产品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3 .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1)该产品适应证属于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的支持性资料;(2)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3)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4 .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1)该产品适应证属于儿童疾病的支持性资料;(2)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
15、综述;(3)证明该产品专用于诊断或治疗儿童疾病,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5 .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含中医器械)(1)该产品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说明临床急需的理由;(2)该产品和同类产品在境外批准和临床使用情况;(3)提供检索情况说明,证明目前国内无相关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且目前尚无同等替代诊断或治疗方法。(四)符合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L该产品属列入国家、省局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的说明;2.相关支持性材料,如项目任务书等。(五)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第五条申请人向省局提出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省局行政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资料移交省医疗器械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械审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