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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垣曲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工
2、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垣曲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县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垣曲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垣曲县重污染夭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如果有其它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按相关应急预案实施。1.5 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3、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5。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县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县政府成立一般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2. 1县一般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县一般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协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民武装部军事科科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
4、、县文旅局、县卫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能源局、县气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人民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为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局长兼任。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县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2. 2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
5、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跨市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按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对工作。2. 3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发单位负责人与相关专家组成。3风险防控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防范化解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风险。4监测和预
6、警4.1监测和风险分析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生态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体、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监测,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通报。各部门之间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
7、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4.2预警4.2.1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红色(一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橙色(二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黄色(三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
8、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蓝色(四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4.2.2预警信息发布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有关部门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县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有上升为黄色及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4. 2.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
9、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臧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应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
10、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4. 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预警解除。5应急处置与救援5. 1信息报告与通报5. 1.1信息报告(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
11、和居民。(2)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应当1小时向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核实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
12、环境部。(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突发环境事件。(4)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突
13、发环境事件信息,并要在30分钟内补充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等。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5.1.2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卫体、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或其
14、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康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通报。5.1.3跨区域的信息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跨市影响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县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15、5.2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当事件态势超出处理能力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5.3应急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三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等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4)。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5.3.1三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三级响应,县人民政府负责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视情况派出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5.3.2二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启动二级响应后,县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会商,研判事态,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3)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5)视情向相关区域通报情况;(6)必要时,县指挥部负责向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