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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凤翔县县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升财政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快实现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提高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省市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县财政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项目预算,是指全县预算单位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有关事业发展目标,拟使用县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第三条县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属于预算前置评审。由各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根据加强财政项目预算资
2、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对拟纳入县财政预算的项目实施评估与审查.县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是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实施预算编审、管理预算执行、开展绩效评价的基础性工作.第四条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事业发展嫩IJ和年度工作计划,在所属预算单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绩效等内容组织评审。第五条财政部门在审核下一年度预算或调整当年预算过程中,结合预算管理要求,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资金全部纳入财政评审范围,采用组织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等方式进行财政评审.财政评审不通过的项目,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安排项目预算.第六条县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工作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
3、施的原则进行.第二堂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的范围、方法和内容第七条县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范围,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项目;()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安排的项目.上述项目包括年初预算、预算执行中新增或调整安排的项目.第八条县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坚持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客观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重点评审方法,主要包括集中评议、现场答辩、书面评议、实地考察等.(一)集中评议。指在评审人员独立审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预算资料,提出书面审杳意见的基础上,经评审组集中讨论,提出集体评议意见。(二)现场答辩
4、.指采取答辩形式,由申请项目的预算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等相关人员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评审组根据答辩情况提出评议意见.(三)书面评议。指评审人员独立审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申报资料,对审阅内容进行考核打分,以书面形式提出评议意见。(四)实地考察.指评审组通过对项目进行实地直勘、核实等,而提出评议意见。(五)除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评估、审核、论证等方法.第九条县级财政项目预算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一)必要性评审.主要评估和审查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包括项目实施对完成行政工作任务或促进事业发展的意义与作用,项目受益范围、对象与国家、本地区政策优先支持领域、范围的匹配度,项目是
5、否符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公共财政资金保障的范围和支持方向等.(二)可行性评审.主要评估和审查影响项目实施的各种因素,项目总投入、资金来源及实际到位情况,县级财力承受能力分析等。(三)合理性评审.主要评估和审查项目内容及其预算金额的合理程度,包括项目目标的可行性,实施内容的可操作性,工作量与实施内容的匹配性,预算金额的科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四)绩效评审。项目绩效目标是项目预计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评审主要评估和审查项目绩效目标的可实现性,包括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产出目标(含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与效益目标的关联度、匹配度和逻辑性,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
6、指标和目标值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五)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内容.第三章县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的程序和结果运用第十条预算主管部门项目评审程序:预算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项目完成预算编制,报送县财政局。第十一条财政部门预算评审程序:(一)拟定具体项目评审工作实施方案;(二预算单位按县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并配合县财政局做好评审工作;(三)组织实施预算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对金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提出评审意见;对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与预算单位沟通意见,预算单位确认后,在项目预算表上签字盖覃;县财政局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在
7、收到预算单位所提供符合评审要求的申报资料后2个月内完成.(四)对于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被评审单位不能按时提供符合评审要求资料的项目,县财政局审核后出具退出评审的审核意见。第十二条县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程序与财政预算编审程序的衔接:(一)编制年初预算.预算“一上”前,各预算主管部门完成部门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项目完成一上预算编制,报送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预算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县财政局预算股根据初审意见,再进一对被评审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提出安排意见.(二)调整预算.预算执行中,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提出追加或调整预算,在部门进行项目评审的基础上,对30万元
8、以上(含30万元)项目,先由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县财政局预算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预算安排意见.(三)决策前评审.各预算单位提请会议研究财政30万元以上(包含30万元)的增支事项,先由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县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预算安排意见,预算单位再根据县财政局提出的预算安排意见,提交会议研究确定.第十三条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结果是财政局和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和调整预算的重要依据,是对项目实施预算跟踪、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四条县财政局主要职责:(一)制定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指导各预算主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二)具体组织开展财
9、政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及时出具评审意见;(三)健全评审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评审质昌的监督管理,提高评审质地;(四)建立严格的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评审资料档案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五条预算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根据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分类制定符合本部门行业特点和项目特性的评审工作规范和评审指标;认真组织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二)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在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开展前,按县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财政评审所需资料;(三)根据县财政局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四)根据评审意
10、见调整部门预算报告.第十六条预算单位在接受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认真做好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等工作;(二)按照县财政局或预算主管部门实施的评审工作要求,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四)根据评审意见调整单位预算报告。第五章评审责任第十七条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人员、评审专家以及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八条预算单位或预算主管部门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资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县财政局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项目评审的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