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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计划”)是“十二五”启动“本科教学工程”和我校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及关于启动“本科教学工程”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创新创业计划”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创业计划”通过支持部分优秀学生参与创新实验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推进以学生为主体的人才培养和研究性学习的教学改革,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
2、育创新创业氛围,建设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第三条“创新创业计划”遵循“注重过程、兴趣驱动、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工部、校团委、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负责人及学院教学副院长共同组成。领导小
3、组负责“创新创业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挂靠工程技术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第五条学校分科类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创新创业计划”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及实施方案提出论证意见;指导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专利申请;督促和帮助学校开设与创新创业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类课程;提出其他咨询性意见和建议。第六条学院(部)成立“创新创业计划”工作组,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负责。具体负责本院(部)“创新创业计划”实施细则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第三章计划内容第七条“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
4、校级共三级。项目由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设计和自主开展研究工作。第八条“创新创业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
5、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第四章政策支持第九条政策支持:全校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均要对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对于指导“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的教师,参照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标准计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学校对于优秀的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验收为优秀项目的指导教师等同于主持同级别“教学改革”项目;学生按计划完成项目后,可获得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验收结果为“良好”以上的项目组成员,在免试保送研究生时优先推荐,优秀结题论文可等同于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学校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给予协调和帮助。第十条经费支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专家评审意见,
6、确定立项项目的资助额度。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按照上级部门“创新创业计划”项目资助要求,学校按照1:1的比例配套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经费的项目管理模式,经费下拨到每一个项目组,由项目组根据计划进行支出。第五章成果转化第十一条对于通过国家和省级“创新创业计划”项目资助进行研究后又得到其他科研经费支持的项目,学校按照科研项目政策进行管理。第十二条大学“创新创业计划”项目成果的转让费,40%作为奖励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30%上缴学校,30%作为“创新创业计划”的发展经费。第十三条大学“创新创业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各院(部)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