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潭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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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潭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大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友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4号)有关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20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实施乡镇工作补贴的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和省、市、县机关事业单位派驻乡镇的直属机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不包括城关镇)。二、补贴标准根据国家对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

2、津贴类别划分,将我省县市区划分为三类,并考虑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在乡镇工作时间确定补贴标准,按照划分我县为二类县区,二类县区乡旗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人均300元、400元、500元。三、经费保障实施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按拨款比例和渠道,由财政部门负担。四、执行时间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五、相关政策(一)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试用期工作人员待转正定级后享受)。调动、调任人员按实际工资关系转入的月份执行。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二)各乡镇严格按照乡镇

3、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发放乡镇工作补贴。无故旷工3天以上、事假十天以上、病假一个月以下由乡政政府上报后扣发或停发乡镇工作补贴(国家法定假日、轮休假除外);借调或抽调一个月以上(县委、县政府重要的活动人员除外),停止发放乡镇工作补贴,待回原单位后继续享受;年度考核不称职人员,停发次年一季度乡镇工作补贴;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开除或留用察看期间的人员、脱产学习人员(组织派遗的除外),离岗待休人员停发乡镇工作补贴。(三)各乡镇相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卫生院、站所等)做好职工的考勤考核工作,每季度末将单位考勤情况汇总上报县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备案。(四)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后,原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改进我省乡镇浮动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发200731号)同时废止,即乡镇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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