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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适用单位规章制度、不受劳动管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基本案情】吴某自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某建设工程公司负贲某区农民宅基地置换安置基地项目工作。因自2015年7月起公司拖欠其工资至今并不签劳动合同等事宜,吴某要求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未签劳动含同的双倍工资,公司没有答应吴某的要求。于是,吴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设工程公司:一、支付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二、支付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杳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在审理中又增加了第三人建筑公司一起审理,
2、庭审答祥劳动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吴某认为,本人自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建设工程公司负贡某区农民宅基地坦换安置基地项目工作,因建设工程公司自2015年7月起拖欠本人工资至今,另外不签劳动合同等事宜与公司协商无果,故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建设工程公司和第三人建筑公司在答辩时认为,我们之间是介作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先由第三人建筑公司接工程,以建设工程公司名义办理材料并加盖公章,再由吴某材料供应公司负贡资料修理和材料送检,第三人支付合作款项至吴某个人账户。吴某是材料供应公司的法人,我们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合作协议,但三方之间的关系大家都知道的。建设工程公司和第三人建筑公司在审理中并向仲裁委提供了相关财务凭证、银行转账等证据,证明第三人建筑公司通过银行支付吴某的是货款.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三方当事人虽未提供三方之间是工程项目合作关系,但从建设工程公司和第三人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分析,他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不存在吴某要接受他们的蒙导或管理,而是经济项目合作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固有特征,故对吴某的请求难以支持。【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吴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