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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贯彻实施,健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乡镇(街道)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标准,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综合制度,是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明确、分解、落实、考核和兑现的制度体系。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街道)及其执法人员
2、。第四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执法岗位配置科学,执法职责和标准明晰,执法程序严密,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水平和效率提高。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应成立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
3、乡镇(街遒)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乡(镇)长、街道办主任负责。第三章职责确定第八条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霍州市乡镇执法事项清单,结合实际,梳理执法事项清单并依法公布。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应定期梳理执法依据,根据自身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情况,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岗位职责,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各乡镇(街道)应当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程序、监督举报方式等汇编成册,并采取设置公告栏或者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各乡镇(街道)与所属执法机构、执法机构
4、与执法人员应当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责任。第四章执法程序第十一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均以乡镇(街道)的名义进行。第十二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告乡(镇)长、街道办主任,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三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街道)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乡镇(街道)的职权范围;(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证明;(三)符合行政执法程序;(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现行有效;(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第十吗条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
5、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第十五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属于职责范围的执法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执法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第五章实施要求第十六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第十七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八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第十九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等的培训和考核。第二十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保管。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案卷材料。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文书立卷、归档和统计工作。第六章评议考核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评议
7、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十三条市司法局负责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第二十四条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度,对所属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定期进行评议考核。第二十五条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分为对执法主体的考核及对执法人员的考核两部分。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议考核评为优秀的乡镇(街道)和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评为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责任落实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者不当,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
8、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第二十八条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形成激励机制,表彰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乡镇(街道)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裁量权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乡镇(街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
9、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第三条乡镇(街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并依法接受监督。第四条乡镇(街道)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第二章裁量规定第五条乡镇(街道)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一)符合立法目的;(二)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三)
10、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四)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相对分离受理、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五)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六)依法执行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调查取证、说明理由、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备案等程序制度。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相关处罚情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
1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第八条法律规范中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规范中规定应当先作没收处罚,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第九条乡镇(街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以最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第十条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乡镇(街道)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额较小的,乡镇(街道)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实施一般性行政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公平、公正地选择检查对象。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
12、一般性行政检查计划,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第三章相关制度第十三条为更好的落实行政执法裁量权制度,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第十四条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后果,完善回避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第十五条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第十六条公开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行政执法裁量权制度适用情形、理由、法律依据和裁量结果等重大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
13、条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对涉及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重大复杂事项,乡镇(街道)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载入行政执法案卷。第四章监督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乡镇(街道)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第十九条市司法局通过受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向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乡镇(街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停止执行、限期整改。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乡镇(街道)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
14、将处理结果函告市司法局。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霍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乡镇(街道)是否准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验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
15、街道)及其执法人员。第五条市司法局负责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第六条乡镇(街道办)应当建立健全日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度,对所属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定期进行评议考核。第七条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九)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第八条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一)是否符合执法资格条件;(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情况;(四)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把日常评议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乡镇(街道)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乡镇(街道)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听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二)检查或者抽查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内容的有关台帐资料和执法案卷;(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