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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发展控股”)请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发展控股总部及各主要子公司。第二章国家法定假期第三条全民假期: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0);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共计11天。每年全民假期的放假、调休等按照当年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通知执行。第四条全民假期
2、,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天,将在工作日补假。第三章年休假第五条员工在累计工作满12个月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按规定请休年休假的,不影响其薪酬收入。第六条员工年休假取假周期原则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工作原因当年度年休假未休或未休完,经批准最迟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年休假原则上可拆分两段取假,当年年休假可折抵当年的事假、病假。第七条取假标准:(一)累计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不享受年休假;(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或公司司龄满5年的,年休假10天;(四)累计工作满20年的,或公司司龄满15年的,年休假15天。第八条对于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
3、年,但进入我司时间不满一年的员工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计入年休假。第九条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中的社会工龄,需提供工龄证明作取假凭证。第十条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工作日进行计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十一条公司统一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从员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中扣除相应天数。员工当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不足以扣减的,当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清零,差额不带入下一年度。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4、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员工已享受完当年的年休假,在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四章婚假第十三条婚假由员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并在结婚注册日后1年内取假。取假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与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沟通工作衔接并履行相关手续。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休假的,需重新提交休假申请。第十四条符合法定婚龄者(男性22周岁以上、女性20周岁以上)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需到外地工作的
5、配偶处结婚的,根据路程远近可给予路程假,最多不超过2天。第十五条婚假应整体取假,婚假期间包含的公休假、法定假日均并入婚假天数计算。第十六条员工按规定请休婚假的,不影响其薪酬收入。第五章丧假第十七条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可申请丧假3天;配偶的与上对应的亲属去世,可申请丧假2天。丧事在外地的,根据路程可适当给予路程假,最多不超过2天。丧假期间包含的公休假、法定假日均并入丧假天数计算。第十八条员工按规定请休丧假的,不影响其薪酬收入。第六章生育相关假期第十九条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一)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增加80日奖励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30
6、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产假自生产前15天至产后均可使用,产假天数按照自然日计算(含法定假日、休息日)。取假应至少提前2周与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沟通工作衔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准生证等相关复印件材料,并履行相关手续;(三)女员工怀孕后至生产前因身体调养、安胎等确需申请休假的,凭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建议休假的相关证明可申请保胎假,保胎假参照病假执行;(四)女员工产假期满,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凭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后,可申请休假,休假时间与生育前的保胎假时间合并计算,待遇按照病假执行,工资发放标准参照病假工资标准;(五)女员工怀孕期间,需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7、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第二十条女员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一)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至30天;(二)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三)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第二十一条凡有一周岁以下婴儿的正式女员工,每天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限当天使用,不予累计计算。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性员工,配偶生育前后凭新生儿出生证、生育证相关资料可给予15天(含节假日)陪产假。陪产假须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个月内取假。第二十三条为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员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8、,凭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后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假期。第二十四条未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理。第二十五条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产、终止妊娠休假,可以取假,但不享受产假待遇,按一般病假处理。第二十六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第二十七条产假、终止妊娠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假手术假及育儿假期间包含的公休假、法定假日均并入请假天数计算。员工按规定休产假、终止妊娠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假手术假及育儿假的,不影响其月度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基数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年终奖金酌情扣减。第七章事假第二十八条员工因事无法按时
9、出勤,须预先请事假。第二十九条员工申请事假,月度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基数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年终奖金酌情扣减。无特殊原因,一年以内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不参与当年年终奖金的分配。事假不包含公休假、法定假日。第八章病假笫三十条员工因病当日不能按时出勤的,须于上班前至少30分钟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门,病假后上班的第一天补办正式的请假手续,并附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病假时间达到或超过2天的,应委托同事或家人协助办理请假手续。第三十一条出于关心员工考虑,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费用由员工承担,原病假期间视为无故旷工;其虚假行为属于严
10、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正式员工每季度可享受1天带薪病假,凭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取假,不影响月度薪酬;当月请休病假1-5天(含)的,不影响月度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基数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当月请休病假5天以上,或身患重大疾病请休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按医疗期管理执行。第三十三条员工因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严重心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疾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主要器官手术或长期卧床休养的疾病在6个月以下的,经审批后可按重疾病假计发病假工资。第三十四条重疾病假期间
11、待遇计发标准为重疾病假时间在1至6个月以内的,月度基本工资按100%计发,月度绩效工资基数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第三十五条病假期间包含的公休假、法定假日均并入请假天数计算。第九章工伤假第三十六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申请工伤假。第三十七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人力资源部门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并由当地劳动鉴定部门核定工伤医疗期时长。伤情较严重的需待员工伤情相对稳定后至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三十八条经劳动鉴定部门核定的工伤医疗期,确认为员工在本公司的停工留薪期,期间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三十九条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第四十条经医疗机构或劳动机构鉴定可以重新上岗而不返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第十章医疗期管理第四十一条员工病假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需离岗休养,当月一次性取假5日及以上的,医疗期从取假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第四十二条员工病假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需离岗休养,三个月内间断性取假达3次且每一次取假时间不超过5天的,医疗期从第一次取假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第四十三条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第四十四条员工根据其实际工作
13、年限、在本公司连续服务的年限享有3至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计算方式如下: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医疗期医疗期计算10年工作年限5年3个月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工作年限N5年6个月12个月内累计捐休时间210年工作年限5年6个月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5年W工作年限10年9个月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10年工作年限15年12个月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15年工作年限20年18个月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20年W工作年限24个月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第四十五条医疗期待遇按以下标准确定: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者发放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根据其工龄长短确定计发比例,乘以计发基数,从而
14、确定计发标准:病休累计时间工龄病假工资计发标准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工龄5年计发基数X45等5年W工龄10年计发基数X50%10年W工龄20年计发基数X55%20年W工龄计发基数X60%获各级政府授予劳模(先进工作生产者)计发基数X65%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6个月以上者,停发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救济费根据其工龄长短确定计发比例,乘以计发基数,从而确定计发标准:病休累计时间工龄疾病救济费计发基数12个月内痢假累计6个月及以上工一10年计发基数X40%10年W工龄20年计发基数X45%20年W工龄计发基数X5O%获各级政府授予劳模(先进工作生产者)计发基数X55%第四十
15、六条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计发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取员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与所在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社平工资)做比较,如月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的,计发基数取社平工资;如月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计发基数取月均工资。第四十七条以上标准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上述工资中不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伙食补贴,防暑降温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的,由公司予以补足并按相关标准执行。第四十八条医疗期在3个月以内的,当年年终奖金由所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减;在3个月以上的,不参与当年年终奖金的分配。第四十九条医疗期满后,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法及医疗期管理相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第十一章其他假期第五十条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历、学位、职称、资质等考试的,凭相关考试证明,全年给予不超过2天的带薪假期。第五十一条员工参加义务献血、中小学生家长会,凭有关单位证明,全年给予不超过2天的带薪假期。第五十二条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有14周岁(含)以下儿童的员工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