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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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鄂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保障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名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菽见(国发2016)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阵局关乎平稔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贽征管职费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6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

2、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12014)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D的征缴和管理.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贵征收,采取政府组织、税务征收,委托代征、银行代扣的模式,财政、人社、镇街、银行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支持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社保贽工作。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按照

3、政府主导、税务征收、委托代征、部门协同、镇村督促、强化考核”的征缴工作机制,枳极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兑务部门是指区税务局和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第二章部门职员第六条税务部门负费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负货会同人社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根据政府下达的征缴计划全面组织征收;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等工作;负责及时准确向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反馈征收信息:负贪定期和国库部门进行对账工作:对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目标的确定提出意见,并抓好在税务系统的分解落实和执行情况考核:参与社会保险费收入政策制定和调整.第七条人

4、社部门和医保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政策制定和经办服务: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和调整社会保险襄政策:负贡办理社保登记、缴费人政策性补缴费额核定,并将明细信息及时传速给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个人记账和待遇发放工作;负责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社保费的征缴工作,共享登记数据:负货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工作:负货各级经办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八条财政部门负责会同人社部门、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制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实际需要及时拨付,并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第九条社保经办机构负贡办理社保登记、缴费人政策性补缴费额核定,并将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

5、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个人记账和待遇发放工作:负贡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社保费的征缴工作,共享登记数据: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工作;各街镇、社区(村组)负责根据税务委托代收社会保险费。第三章参保范围和标准第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范围:凡具有我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屈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犯,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补,多缴多得。城乡乌

6、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400元、500元、600元、700800元、900元、100O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依据上级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闹: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的下列人倒,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 .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本区上学、生活,且父母有一方参加了城镇职工施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子女)。2 .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3 .

7、大中专院校学生。4 .城镇集体企业及困难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集标准为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下年度缴费额(标准)。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范困:全区农村居民(本户户口就上除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刑人员和在读大学生及参加其他类型基本医保外的所有成员),均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新农合缴费人每年的筹资标准为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F年度缴费额(标准)。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对缴费个人、重度残疾人和贫困人员等特殊群体缴费实行的政府补贴政策按照市、区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卫计部门、民政部门确定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第四章缴费登记与变更第

8、十四条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登记的个人(以卜称缴费人),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登记信息传递绐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缴费派位办理社会保险彼信息登记后,到税务部门进行主体登记(如设立税务登记或组织临时登记等),需填写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填写基珈信息和参保险种信息:确定社保经办机构和单位编号.缴费徵记表作为社会保险费征管资料归档管理。第十六条单位缴费人的缴费登记内容变更或依法终止缴费行为的,应白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申请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参保登记手续。第五章征收管理第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实行多种方式征

9、收,按年缴纳。征缴工作在各级政府的主导部署下,由税务部门会同各镇街组织进行,经办机构做好配合工作。税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贪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催缴、票款解缴入库工作。第十八条缴仍人可采取多种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通过:委托代征、银行代收、代扣代缴、手机APP、上门申报等方式,适时拓展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缴费。第十九条梭务部门定期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及时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入解缴到国库,不得随意压库、挪用:税务、人社、医保、财政部门要按月进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对账,确保社保费按期、准确征缴入库。第二十条缴费人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征缴标准,按时足额缴

10、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上划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严禁压库、混库和挪用费款。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按实际缴银数额向缴费人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第二十三条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补缴镀及特殊情况的缴费按照人社部门、医保部门提供的补缴费通知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第二十四条税务部门收到缴费人退费申请,经审核后将信息传递到人社部门或医保部门,由人社部门或医保部门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财政部门认定后,将款项划入人社部门或医保部门社保支出户,人社部门或医保部门将款

11、项退还缴费人,同时将信息传递同级税务机关销号。第二十五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般缴费期限为10月1日-12月31日(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当年缴纳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为当年缴纳次年),具体缴费期限根据当年情况确定,如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税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征收社会保龈费,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人社部门、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监督检杳工作。第二十八条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筹集标准,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第:十条审计部门依法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仃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第三十二条任何雎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费的,追回被揶用的社会保险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员的主管人m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力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堂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西安市那四区人民政府负五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两年。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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