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乡城郊森林公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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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舜乡城郊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舜乡城郊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满足广大城乡居民享受良好生态的需求,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舜乡城郊森林公园(以下称城郊森林公园)面积约1500亩,东至东环路,北至人民东路,西至惠民花苑、新城镇安窝村、坡底村,南至皋落乡西窑村。第三条城郊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县林业局为城郊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县植树绿化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城郊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2、垣曲分局等单位及新城镇、皋落乡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相关保护管理工作。第二章城郊森林公园的建设与保护第五条城郊森林公园建设规划,应当突出建设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以实施近自然森林营造为主,充分保护公园内原生性树木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三)便于森林生态休闲健身实践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四)严禁大型娱乐设施,餐饮产业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入住公园;(五)永久性建筑及设施占地合理控制,保持城郊森林公园绿地率在80%以上。第六

3、条城郊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在城郊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第七条植树绿化服务中心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对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公园内的树木。第八条植树绿化服务中心对公园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及野生动物鸟类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九条在城郊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采折(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和林副产品。(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三)排

4、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四)擅自垦地耕田、种植作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五)擅自修建坟墓,焚烧香措纸烛及其它祭祀品、燃放烟花爆竹:(六)在防火期和禁火区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条在城郊森林公园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体活动,活动计划必须经植树绿化服务中心备案,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植树绿化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第十二条

5、植树绿化服务中心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生物防治与药物防治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森林病虫害监测与防治。禁止引进有害生物,避免有害生物对森林生态系统入侵和破坏,管控农药、农用薄膜等对公园生态环境的污染。第十三条在公园保护范围内,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规划性质及用途、占用公园用地、在公园用地上进行与公益属性相违背的经营性开发建设。第三章公园的管理第十四条植树绿化服务中心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加强森林资源日常管护,做好公园森林风景资源普查与评估,加强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十五条植树绿化服务中心要做好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6、,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护公园环境卫生整洁,设备设施良好,定期维护检修;(二)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正常游园秩序;(三)保护公园财产和景观设施,制止破坏公园景观和财产的行为;(四)规范公园管理和服务行为,为游客提供文明、优质、高效、周到、快捷的服务。第十六条在城郊森林公园内占地设立通信、通电等服务设施,需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第十七条植树绿化服务中心要依托城郊森林公园土地及森林资源,开展义务植树,栽植纪念林、纪念树,认建认养绿地,认养保护古树名木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协同建设,增强社会公众生态环保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有计划的组织开展文化及体育活动,活跃和丰富群众文化

7、体育生活,为社会公众在公园内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提供便利。第十八条倡导文明游园,游客应当爱护城郊森林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且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园;(二)携带犬类进入公园;(三)寻衅滋事,影响公园秩序,妨碍公园正常管理活动;(四)损坏花草树木或设备设施,践踏草坪,乱刻乱画乱贴;(五)机动车辆在限行区域通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放;(六)甩鞭扰民惊鸟,制造噪音影响公园安宁;(七)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及其物品;(八)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公共秩序行为。第十九条植树绿化服务中心对城郊森林公园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景物设置解说牌,提供宣传品和解说服务,向公众介绍自然科普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等知识,广泛开展自然教育等科普活动。第二十条植树绿化服务中心要在城郊森林公园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由县林业局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城郊森林公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城郊森林公园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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